对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公司法》《劳动法》的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法律监督.尤其对企业违反《公司法》《行政许可法》代表国家党政机关发布禁令,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否则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和经济主管机关的法律不作为.。
根据<公司法>和政企分开的国家政策,企业是进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企业只有注册资金的多少,没有企业级别高低的分类。企业更没有国家行政级别和代表国家党政机关发号施令(禁令)的国家权利.但现在有的大型国有企业总是在故意违反国家的《劳动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党政机关发布《行政禁令》,以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越权代表国家党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这样继续发展下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真的就成了一堆废纸。
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和国家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以及国家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或10月份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一次《公司法》、《劳动法》、《人才职业资格》等方面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法律监督大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企业管理层的各种违法行为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什么在国有企业得不到贯彻执行的经济根源。国家防止腐败局和国家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才有可能根据国有企业的管理现状,作到有的放矢的处理社会经济组织为什么不稳定以及社会为什么不稳定的根本问题。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检查各种劳动合同的签定主体、上岗人员的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是否与岗位劳动基本符合等等,重点检查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定虚假劳动合同、人力资源不合格的合同,没有劳动内容的合同,劳动内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等各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国家房产建设部应当重点检查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问题、违法分发包问题、虚假合同问题;规避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检查执法情况缺少企业管理法律内行的可以聘请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企业交叉检查,企业法律顾问协助国家机关检查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能确实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协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国家和企业的法治建设进程,防止腐败继续蔓延,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