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
税收是国家调节分配、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房地产税制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却多存在于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征税范围过窄等诸多问题。为此,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应进一步改革房地产税制,通过税种、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等形式,建立起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过大的富裕阶层实行高税率;对占用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优惠。通过征税,真正做到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对存量独立别墅、连体别墅等高档房,首先开征物业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偏重,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过轻,致使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起房的人持有成本过低,多买多占住房,不利于和谐社会安居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开征物业税,当前,首先是对易于界定的别墅等高档商品房征收。政府通过征收物业税的方式,把增值的一部分转移到公共产品中。物业税可以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或评估价为基本计税依据,税率控制在0.8-1.5%。
二、开征不动产闲置税。住宅作为一种投资大的耐用消费品,由于开发商供给的时滞、结构与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的不对称,很难使房屋的供给与需求全然达到平衡,因此,存在一定房屋空置率是正常的。但因某些开发商惜售“待价而沽”,或因投资置业者使商品房长期空置,以致像上海、大连、杭州、青岛等地成片的高档公寓,成为“有主无人住,夜晚不见光亮”的黑楼,这种房屋高空住率、高空关率的问题,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房屋空置,也使所占用的土地长期闲置,为此,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并借鉴国外在大城市征收房屋空置税的经验,应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征税对象集中在收入高,房产多而空置,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人的身上。此外,对长期闲置的写字楼、宾馆、商铺及烂尾工程也应对产权人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并学习一些国家的作法,征税范围要扩大到行政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
三、对城镇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与交易,在税费上予以优惠。“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上,我国城镇有数以千万计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到2020年累以亿计的进城农民,他们买不起面积大、价格高的商品房;我们应为他们建设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应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在房地产税收上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倾斜。对购买第一套(以家庭为单位)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征收;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半,避免因交易环节的税收转化为交易的成本,加剧房价上涨,抑制住房正常需求,制约了二手房的合理流动。在开发商开发、交易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环节中,可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配套费上予以优惠,着情削减。
四、降低普通商品住房租赁税收,着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要引导居民树立购买与租赁并重的二元化消费观念,考虑到至2020年城市中有近2亿多农民进城,他们当中将有相当多的家庭在城市租赁居住;这是一个庞大的租赁市场。政府应正视现实,为住宅租赁市场的形成创造政策环境,对社会势弱群体住宅租赁,在相关税费上,予以一定的优惠。目前,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5%的营业税,又征收12%的房产税,租税较重,实际又转嫁到租赁者身上;对租赁二手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将二税合一,仅按租金收入的5%征缴;进而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促进当前住房市场以出售为中心的流通格局的改变,扶持住房租赁业的发展。
税收是国家调节分配、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房地产税制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却多存在于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征税范围过窄等诸多问题。为此,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应进一步改革房地产税制,通过税种、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等形式,建立起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过大的富裕阶层实行高税率;对占用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优惠。通过征税,真正做到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对存量独立别墅、连体别墅等高档房,首先开征物业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偏重,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过轻,致使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起房的人持有成本过低,多买多占住房,不利于和谐社会安居目标的实现。因而,应开征物业税,当前,首先是对易于界定的别墅等高档商品房征收。政府通过征收物业税的方式,把增值的一部分转移到公共产品中。物业税可以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或评估价为基本计税依据,税率控制在0.8-1.5%。
二、开征不动产闲置税。住宅作为一种投资大的耐用消费品,由于开发商供给的时滞、结构与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的不对称,很难使房屋的供给与需求全然达到平衡,因此,存在一定房屋空置率是正常的。但因某些开发商惜售“待价而沽”,或因投资置业者使商品房长期空置,以致像上海、大连、杭州、青岛等地成片的高档公寓,成为“有主无人住,夜晚不见光亮”的黑楼,这种房屋高空住率、高空关率的问题,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房屋空置,也使所占用的土地长期闲置,为此,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并借鉴国外在大城市征收房屋空置税的经验,应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征税对象集中在收入高,房产多而空置,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人的身上。此外,对长期闲置的写字楼、宾馆、商铺及烂尾工程也应对产权人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并学习一些国家的作法,征税范围要扩大到行政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
三、对城镇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与交易,在税费上予以优惠。“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上,我国城镇有数以千万计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到2020年累以亿计的进城农民,他们买不起面积大、价格高的商品房;我们应为他们建设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应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公正公平,在房地产税收上向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倾斜。对购买第一套(以家庭为单位)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征收;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减半,避免因交易环节的税收转化为交易的成本,加剧房价上涨,抑制住房正常需求,制约了二手房的合理流动。在开发商开发、交易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环节中,可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配套费上予以优惠,着情削减。
四、降低普通商品住房租赁税收,着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要引导居民树立购买与租赁并重的二元化消费观念,考虑到至2020年城市中有近2亿多农民进城,他们当中将有相当多的家庭在城市租赁居住;这是一个庞大的租赁市场。政府应正视现实,为住宅租赁市场的形成创造政策环境,对社会势弱群体住宅租赁,在相关税费上,予以一定的优惠。目前,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5%的营业税,又征收12%的房产税,租税较重,实际又转嫁到租赁者身上;对租赁二手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的,可将二税合一,仅按租金收入的5%征缴;进而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促进当前住房市场以出售为中心的流通格局的改变,扶持住房租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