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公司汇总纳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国税局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6]83号)
4.特定企业汇总纳税。下列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属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发[1996]172号)
(1)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2)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成员企业和单位。
5.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7]143号)
6.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汇总纳税申报。其中间环节的申报时间,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税发[2000]185号)
7.人寿保险企业纳税申报。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总机构的纳税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级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税发[2000]185号)
8.不同税率地区企业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确需将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统一按总机构的适用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税发[2000]185号)
9.光大银行汇总纳税。从2002年第4季度起,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其总行汇总缴纳。(财税[2002]198号)
4.特定企业汇总纳税。下列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属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发[1996]172号)
(1)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
(2)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成员企业和单位。
5.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7]143号)
6.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汇总纳税申报。其中间环节的申报时间,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税发[2000]185号)
7.人寿保险企业纳税申报。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总机构的纳税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级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国税发[2000]185号)
8.不同税率地区企业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在低税率地区的,审批汇总纳税时,原则上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确需将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统一按总机构的适用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在低税率地区的,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税发[2000]185号)
9.光大银行汇总纳税。从2002年第4季度起,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其总行汇总缴纳。(财税[2002]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