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铭:舆论监督是公权公信力的博弈过程


舆论监督过程中公权与公信力的博弈

在现实生活工作中,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是久拖不决的所谓老大难问题,一旦公众参与和通过舆论监督公诸于众,问题便迎刃而解,千难万难,公众和舆论参与就不难,足见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公众参与度一定程度上决定舆论监督的力度。但公众参与度是建立在舆论监督功能实现之中和之后的可能性基础只上的,可以说舆论监督过程就是公权与公信力的博弈过程。

舆论监督目前的职责范围

由于我国当前舆论监督的领域和实际范围较宽,舆论监督目前的职责范围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一是监督得到具体的党政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支持,鼓励传媒积极监督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是具体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以支持传媒的监督;

三是跨地区的传媒监督。媒体及其从业者为了防止因直接批评本地的腐败现象而遭遇不测,当地的传媒通常只揭露异地的问题,其他地区的传媒亦然,通过这种办法达到监督的目的。

舆论监督与知情权

“舆论监督”要正常运行,其前提是要有知情权。

知情权分为两各方面,公众知情权与媒体知情权,公众知情权通过媒体知情权来实现,媒体知情权通过记者知情权来实现。

“舆论监督”要正常运行,其前提是公众知情,即公众对公共事务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全面、及时、客观的掌握。只有公众知情,舆论才能产生监督的效应。

我国舆论监督应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但目前更多的现实情况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仅限于对职务犯罪的后期揭露,这样,媒体对职务犯罪的新闻报道很难起到对职务腐败的监督、预防和前期遏制作用。同时需要强调,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渠道,其报道活动也应受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条文的监督和制约。

公信力与公权的博弈

传媒的公信力,是传媒发布新闻、信息的可信度在受众中产生的影响力,也是传媒内在品格的综合反映。公信力是传媒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传媒的立身之本。提高新闻传媒的公信力,使舆论引导更加可信、可亲、有力,这是新闻舆论传播工作的基本准则。

现实表明,舆论监督要挺起胸膛,必须要拿公信力与公权对抗?在拥有公共权力或有权力资源的部门面前,拒绝舆论监督披上合法外衣。特别时当司法公正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下,无力者习惯于把求助的目光转向媒体,祈求舆论监督维护公平和正义成了许多人的心理底线,从许多媒体的舆论监督栏目每天收到的大量来信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民间对舆论监督的殷切期待。这种情况下,当强大的公权敏锐地觉察到这一切时候,开始利用自身的权力资源封堵、动用关系网说情和行政手段扣压涌来的舆论监督,此时,作为百姓维权底线的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之余确实显得非常渺小平头老百姓,他们拿什么来抵抗这种顽强的拒绝?对于他们,可能唯一的希望和寄托只剩下对传媒的公信力的认知和刻板印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