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机理及风险防范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机理及风险防范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文章就如何有效解决县乡公路改造面临的资金瓶颈,深入分析了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机理及风险防范,现得出以下结论:

(1)县乡公路由于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因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当前我国区域发展日趋不平衡的情况下,县乡公路的受益范围具有直接的地方性和间接的全国性,因此县乡公路是一种同时具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县乡公路属于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的领域,但其供给又离不开市场的支持,因此县乡公路在供给方式上应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供给为主、市场供给为辅,两种方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我国的县乡公路融资模式由于受到内部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经历了从单一融资模式到多元融资模式演化的历程。目前以地方投入为主的多元融资模式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融资结构不合理、筹资渠道狭窄、资金到位率低和资金缺口大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政府职能错位、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农村税费改革的负面影响和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等。

(3)融资体制创新方面,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完善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建立完善的公路建设融资法律体制。融资方式创新方式,财政性融资采用国家预算资金、政策性金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利用外资,社会性融资采用PPP模式和资源融资模式。

(4)县乡公路改造融资过程中由于受到借款论证因素、金融市场因素和生产经营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县乡公路融资主体部门政府面临着债务规模风险、债务结构风险和债务偿还风险,可以采用以下措施来防范融资风险,比如树立融资风险意识、加强对县乡公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优化债务规模和结构和加强合同管理。

其中文章的创新点有:

(1)县乡公路公共产品属性的重新界定。笔者打破了传统的将县乡公路界定为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认识,将县乡公路界定为同时具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并在此基础上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界定为县乡公路的供给主体,同时由于政府财力的匮乏,其供给又需要市场的辅助,因此县乡公路在供给方式上应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供给为主、市场供给为辅。

(2)建立了新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笔者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来确定公路的供给责任,即根据公路收益性的高低,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投资范围,建立新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车流量大的高等级公路利用车流通行费制度由市场提供,政府应逐渐淡出其投资领域,而社会效益大、车流量小的低等级公路(主要是县乡公路与村道)由政府责无旁贷地提供,并将重要县道划分为中央事权、一般县道为省市级和县乡政府事权、乡道为县乡政府事权。这种机制并非完成将政府与市场分离,由市场提供高级等公路要求政府的监督和规划,由政府提供低等级公路要求市场的辅助,两者有机结合。

文章力图从规范、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机理及风险防范,由于县乡公路改造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同时,在研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数据资料不足加之本人的水平有限等原因,论文某些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根据我国县乡公路建设融资的实践,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今后开展县乡公路改造融资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新的事权划分和公路分级供给机制是否合理有效,有待实践的检验和修正。

(2)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完善。在县乡公路建设中引入多途径筹资,虽然解决了建设资金匮乏的难题,但建成后的管理、养护问题依然存在。在坚持公路国有化的条件下,受让县乡公路的经营权离不开竞争、有序、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就目前国内实际情况而言,产权交易市场还未完善。与交易市场相关的资产评估体系、资产受让的实际细则等尚未成形和运转。由于公路二重性效益的存在,对公路是否是商品,是否可以商品化并交易在国内还未达到普遍的共识。新的公路分级供给机制在我国是否能有效的运行,有待实践的检验。

随着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政府对县乡公路改造的日益重视,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弥补本文的不足,使文章的成果对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更具有指导和操作性,为我国县乡公路的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