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演化的两种形式:无意识演化与有意识演化
顾自安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与制度演化的两种动力相对应,制度演化在形式上也表现为两种:一是由选择压力推动的表现为自发秩序形态(非正式制度)的无意识演化;二是有理性参与的人类动因所推动的表现为正式制度和法律形态的有意识演化。
(一)无意识演化:作为自发秩序的非正式制度
无意识演化,主要指社会主体在认知进化形成的有限理性条件下自利地分散决策,进而在互动行为中达致的自发秩序化过程。尽管无意识演化中的主体,无意将行动指向整体秩序的型构,但在互动的行为协调中会产生自发秩序。无意识的制度演化表现为,在社会系统的秩序化过程中,人类意识没有明显参与或不以整体秩序型构作为行动目标的互动结果。无意识演化发生的条件在于,系统内部的个体或要素没有能力对整体演化的方向进行控制,也不具备整体秩序创立所需的认知能力。因此,无意识演化既是无方向的,也是不确定的,它不存在明显的目的,更不是人类意志的直接产物,而是由人类互动行为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则导致的。这些一般性规则内涵了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所需的基本价值,因而对个体行为具有约束作用。个体认知对于一般性规则的辨识过程,正好是自发秩序形成的过程。但这种个人认知只是在彼此分立的默会知识条件下存在,个人对于一般性规则的辨识所形成的“对互动行为的适应性调整”,是自发秩序产生的关键。无意识演化内涵了个体对于外部环境的适应所依赖的刺激-反应机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动的。但由于商业交换促进的人脑进化所形成的自我意识和思维能力,使得这种适应同时具有主动性和自创性。但在无意识演化阶段,这种主动性只在个人行为的协调和决策中(即个体层面上)有意义,却不会直接指向整体秩序的建立。因此,无意识演化阶段所形成的制度,主要表现为个人习惯、群体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渐进演化过程,它是人们无数次重复博弈的结果。在人类意识指向的正式制度订立之前,人们的行为是基于自发演化的“选择压力”,从成本收益的个人认知出发,分散地做出互动交易决策的。当特定互动行为在主体间多次重复时,某种互惠的有效互动方式就会被发现,这种互动行为结果一旦成为人们的共识和习惯,就形成了非正式制度或规则,并使之对系统内部的所有要素成员都有利。从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来看,非正式规则是在重复博弈中自发产生的,这些非正式规则既符合基于个人认知而分散决策的个人理性,又满足群体系统进化的需求。但在“制度规则对系统进化和适存度提升的有益功效”未能形成群体认知的基本共识之前,指向正式制度订立的群体行为仍然不会发生。非正式规则的另外一个特征是,它们都是自我实施的。在缺乏正式制度规则的历史时期,人类群体社会系统的内部互动行为关系主要是依赖非正式制度来协调和维持的,正是非正式制度有效地保障了群体社会系统的进化和提升。另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即使在现代社会中,非正式规则仍然普遍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互动行为在多数场合仍然是由非正式制度所协调和支配的。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和存续特征,并构成特定群体系统内部的一种文化特征、行为模式甚至是意识形态,并进而成为群体系统内部行为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处于非正式制度中的行动者可以不必支付较高的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即可实施其互动行为。
作为无意识演化的自发秩序的扩展及其有效性,可能遭遇两个问题的挑战:一是在个人认知的自利倾向下,合作秩序的广泛存在(带有利他主义的合作倾向);二是基于个人认知的自利倾向导致的囚徒困境的悖论(基于个人理性的非合作均衡)。西蒙(1993)在《利他主义与经济学》[1]一文中指出,“如果种群内部利他主义行为所减少的平均适存度小于所有利他行为所造成的平均适存度的增长,那么这类利他主义就应当鼓励,因为它有利于群体平均适存度的增加。”[2]但由于有限理性,西蒙指出人类无法计算出最优的利他主义的程度,并以此实现种群适存度的最优增长。西蒙在他的研究方案中指出,合作可以促使个体通过对其生命有限性的“超越”,来实现诸如社会包容、同情心、乐于助人等“合作精神”。这一超越过程如下:个体通过牺牲它的适存度,在一种利他行为中增进群体社会系统的平均适存度,并使社会反过来激励此类利他行为。但如同汪丁丁指出的,西蒙的答案只是基于生物学基本定理和费雪方程的框架对合作秩序的解释,他并没有阐明利他倾向在自利的个体间经由何种动机而形成。桑塔菲学派的郝波特·金迪斯(2003)在《趋社会性之谜》[3]一文中提出了“社会学基本定理”:即在任何一个社会里,如果没有教化机构(如教堂、家庭或学校),那么在生物学基本方程所假定的模型上,经过若干代人的演进后,这个社会将不存在利他主义行为。金迪斯在该文中,试图建立一个能有效协调经济学、生物学、社会学,以及文化演进的模型来解释合作。他借用道金斯的“文化基因”概念[4]指出,文化基因与生物基因的差异在于,后者可以通过基因在个体层次代际遗传,而文化基因则必须经由文化范畴、观念来繁衍。金迪斯认为,个人之间的合作比不合作带来的好处更大。这是由于分工专业化和规模经济效应,使得个人之间的合作能够形成所谓“帕累托改进”。尽管“斯密定理”描述了劳动分工是国民财富的来源,并指出“市场广度是分工深化的唯一限制”的论断,但该结论只适用于古典现象。[5]莫菲和威尔士(Murphy. M and Finis Welch)在《工资的结构》一文中指出,当代限制劳动分工最大的困难不是市场广度,而是一般知识的分享和积累,即知识学的问题。[6]
金迪斯在描述了社会系统中广为存在的合作秩序后指出,合作行为无论在生物学还是经济学基础上,都基于合作带来的效率改善和适存度的提高;但他也认为,合作行为中可能遭遇的“囚徒困境”问题,需要社会科学家对主体的“趋社会性或社会性倾向”给予解释。金迪斯通过引入“规范内置化”概念提供了一种答案。汪丁丁将金迪斯模型的“规范内置化”的条件概括为四个前提:一是利他主义在“净值”上能提升群体或物种的适存度;二是利他主义行为能有效“内置”于主体大脑的认知当中;三是对违反利他行为的惩罚规范必须有效;四是满足米尔格罗姆条件(足够数量条件)和网络效应。[7]金迪斯模型的基本结论认为:首先,在不存在说教机构的社会中,利他行为将会消失,因此说教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在有说教机构的社会中,只要能保证系统成员中存在一个比例为正的利他行为,那么社会的合作和利他行为就可以维持;第三,只要存在一小群“强利他主义者”,就足以维持整个群体内部合作的“文化均衡”。[8]
金迪斯在论文中还置疑了演化博弈论提供的制度解释:即“囚徒困境”如果重复的次数足够多,且只要贴现率足够低,那么合作就是理性的。金迪斯指出,引入时间序列的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所提供的均衡解,并不能完全克服“囚徒困境”。汪丁丁将博弈论对合作解释的缺陷归纳为以下四个原因[9]:一是演化博弈所证明的均衡极不稳定,一旦初始均衡受到轻微扰动就可能偏离均衡而无法复原;二是当博弈的局中人多于两个时,背叛者的行为将导致局中人的策略被复杂化,进而只能依赖于主观概率将其还原为“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进行求解;三是在现实中,合作精神得到最佳激发的场合,可能存在于某些不可重复的一次性博弈中,其前提是不合作的代价足够大;四是在一些预期收益较低,而贴现率较高的情形中,合作也表现的较为突出。但以上问题在博弈论框架内似乎确实无法解释。
不过,仔细考虑就会发现,无论是金迪斯模型所借助的“规范内置化”解释,还是它们对演化博弈论对合作解释的批评,都已经将制度演化从无意识的自发演化的扩展秩序,引向了由人类理性参与动因所推进的有意识演化阶段,也即正式制度的订立。因为,金迪斯所讨论的文化和规范,在认识论角度来看本身就是一种群体认知的共识;而演化博弈论在非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中引入的“共识假设”,本身也内涵了社会系统内部个人认知经由一个互动学习过程达致群体认知的学习机制。这种群体层面的共识,对于以“参与和共享”为特征的公共选择过程以及集体行为而言,构成了集体行为的认知前提。从制度演化的阶段来看,它也是构成有意识演化与正式制度订立的认知前提。
(二)有意识演化:理性参与的正式制度订立与立法
与无意识演化不同,有意识演化主要是由“理性参与”这一人类动因所驱动的。作为人类理性在行动目标上指向的有意识制度演化,其制度型构的结果表现为诸如合约、合同和法律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无意识自发演化方式不同,有意识演化的正式制度订立,是一种以“参与和共享”为特征的公共选择过程,也即它是一种集体行动的结果。从认知条件上来讲,表现为有意识演化的正式制度的订立,需要群体认知作为行动的认知前提。换言之,只有当群体认知层面上对“制度的功能”具有明确的共识之后,正式制度的订立才会被实施。但需要声明的是,本文主张的认知进化观念与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知识论一样,都反对那种基于笛卡尔唯理主义的创造制度的幻想。认知进化观念主张的是,正式制度的订立并不独立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过程,而由人类理性凭空创立;相反,正式制度的订立是经由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随着非正式规则的演化所逐渐形成的一种群体制度理念所指导的行动结果。也即它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先验的。任何正式制度在原初形态上,都基于某种无意识演化的自发秩序。正式制度只是人类群体认知对自发秩序和约束人类行为的一般性规则的形式化或阐明。所不同的是,此时制度过程中具有明确的主体(组织或政府),而制度则表现为主体意识的结果。
正式制度的订立不像非正式规则那样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相反,正式制度的订立可以是短期内的集体行动的结果。换言之,从制度变迁的方式来看,正式制度的变迁可以是激进的,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则只能是渐进的。正式制度订立的过程由于理性参与事实的存在,往往被误解为是一种“创造”过程,并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我在前文中对认知进化的讨论所指出的,只要人类的认知存在一种进化起源,那么它就必然是一种信息依赖和适应性调整的过程。因此,只要我们无法脱离“环境”而独立地作为“外部观察者”而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基于特定的事实、场景以及外部环境的信息,来形成个人认知和群体认知。任何制度都无法先于它所指向的特定行为而存在。尽管正式制度的订立在理性参与的人类动因的推动下,可以在短期内建立(经由一种模仿和创新的过程而被“移植”或是“设立”),但这一事实丝毫不表明它可以脱离人类的互动行为和前在的非正式制度,而独立地由人脑所“创造”。恰好相反,制度移植所采用的模仿机制,是认知进化过程中重要的学习机制;而“设立”一项正式制度,则是基于群体认知所形成的制度共识——借助语言文字等交流载体所提供的“意义均衡”和共享知识——对前在的非正式制度以及引致该自发秩序的一般性规则的形式化和阐明。
从特征上来看,正式制度比非正式制度带有更强的约束性。正式制度都是经由第三方来实施的,而非自我实施。也即正式制度所约束的互动行为,是由局外的第三方提供仲裁的。仲裁方所拥有的权力及其正当性,都源于正式制度在群体认知基础上所内涵的基本价值共识。这些价值包括:平等、自由、生命财产安全、效率原则、对差异性的宽容等。罗尔斯在《正义论》[10]中所指出的三大原则,是任何正式制度正当性的基本原则。首先,平等原则确保主体身份、权利和享有机会的平等,它要求制度必须对主体提供一种非歧视的公平待遇,并对任何形式的特权给予限制;其次,差别原则在效率价值的基础上,保证具有不同能力的主体在公平的规则之下获取有差异的收益。差别原则不仅是对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宽容,也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在一种稀缺资源的条件下,竞争与冲突行为不仅依赖于制度的协调,更依赖于制度对于效率的保障,缺乏效率的公平本身是一种更大的不公平;第三,基于平等倾向的补偿原则,是对社会或群体系统内部弱势成员的基本权利的一种保障。它是基于人类认知形成的平等倾向,而对那些在竞争过程中处于劣势的最小受惠者的一种补偿性救助。补偿主要依靠政府的税收倾斜、救济、福利政策和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来完成。此外,补偿对象主要指向那些由于竞争能力低所导致的贫困人口,和由于社会竞争和发展而陷于困境的最底层人口。正式制度的“正式性”,在于它通过一种第三方的外部强制,严格约束那些带有“涉他人性质”和“外部性”特征的行为。而正式制度的“强制性”则在于,它通过基于某种暴力威胁的手段,对那些带有“涉他人性质”和“外部性”特征的行为,给予形成足够威胁的惩罚。
正式制度的另一个特征在于它的层次性和结构化。非正式制度尽管也存在(个人习惯→群体习俗→惯例)层次性结构,但由于非正式制度本身的自我实施特征源于群体内部的“家长或权威”的传统,在层次性上并不严格,并存在较多的并行规则和交叉规则。一旦某个主体在暴力资源上形成竞争优势,那么他就有权改变规则;因此,非正式制度的层级结构中不存在最顶层的“元制度”的绝对权威。非正式制度结构中的绝对权威,是由该群体系统内部的暴力控制者所提供的。与此不同,对于正式制度而言,其层次性则十分明显,并存在明显的“元制度”权威。一般而言,正式制度对应于相应的系统而存在。因此,任何次级正式制度都必须服从于上一级的正式制度(例如: 考勤制度Î协议Î合同Î合同法Î民事法Î宪法),并严格遵从传递性。在正式制度结构中,处于顶端的“元制度”的绝对权威,由宪法提供。宪法秩序下群体内部的任何个人或机构、组织包括政府,都不能僭越宪法的权威。此外,正式制度的结构化特征在于,现有的正式制度由于受人类理性参与的动因所推动,在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技术性越来越强,条例也越来越完善和明确。这导致正式制度日益走向一种“技术性的制度”,也导致普通人无法知晓和掌握,而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方可有效保障权益。就法律的订立而言,它提供正式制度结构中仅次于宪法的次级权威,但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日益凸显出一种“法律人的法律”的趋势。
比较而言,正式制度是人类在认知进化条件下,参与制度演化过程的结果,而建立更加有利于协调人类互动行为和促进效率的正式制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以及本文的认知进化所警告的“理性设计制度”的幻想,并不在于提供一种“因噎废食”的消极答案。恰相反,我们试图指出的问题乃是促使我们明确意识到以下事实:即我们是在“关于世界的客观事实的必然无知”这一进化的有限理性条件下——而不是在建构唯理主义的完备认知的理性条件下——从事制度订立的复杂工程的。
最后,作为本章和前几章内容的结论,我希望通过以下的制度演化图式(图6-1),为读者提供一个更为清晰的制度演化逻辑。
以该图所提供的“基于认知进化的制度演化逻辑”的图式为基础,我将以两种演化动力和两种演化方式的对应作为分界面,在第7章和第8章中分别就表现为自发秩序的无意识演化和表现为正式制度和立法的有意识演化给予说明。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我将在第9章中以现代复杂科学为基础,对“演化”的涵义提供一个广义的解读。我将指出,在复杂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对“演化”的真实内涵给予恰当的认识,是我们在人类社会系统以及自然系统的演化中有效地运用理性来参与演化,进而达到人类目标的重要前提。
[1] See Simon, Herbert. 1993, “Altruism and Economic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3(2): 156-161.
[2] 参: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I》,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7页。
[3] See H. Gintis, “Solving the Puzzle of Prosociality”, Rationality and Society, forth-coming, 2003.
[4] 参:道金斯,《自私的基因》(中译本),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5] See Kevin M. Murphy; Finis Welch. “The Structure of Wage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07, No. 1. (Feb., 1992), pp. 285-326.
[6] 汪丁丁在《讲义I》中(第204页)引用该文时,将作者引为贝克尔和莫菲,但我查阅该文的原文时并非如此,疑为一个疏忽的错误。
[7] 参: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I》,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05页。
[8] 同上书,第210-211页。
[9] 同上书,第212页。
[10] 参: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章,第60-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