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汇缴资料(20)


  (十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的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纳税人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有所放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