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努力构建法治政府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从努力构建法治政府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本文将从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历史演变、法治政府的特征与重要性、如何构建法治政府来分析推进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
 
一、法治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内涵
我国对依法行政这一概念并非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提出,而是到1993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的《政府工作报告》才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但是当时的依法行政指的仅仅是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然停留在“法制”理念,而非“法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法治理念才在政府部门逐渐被认识和接受。“法治”之所以不同于“法制”,是因为“法制”的核心仅仅是“依法办事”;而“法治”是作为一种国家的治理方式和原则,其中蕴涵有良法之治、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取向。其内涵和外延都要远远广于“法制”。而过去所提倡的“法制政府”有别与现今所提倡的“法治政府”。《纲要》中明确指出,必须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体制”。这正是对法治政府价值取向的明确定位和说明。
 
二、法治政府的特征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曾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一文中具体指明了法治政府的三点目标:民主科学决策、加强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由此,我们概括出法治政府因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特征:
(一)民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治理国家,依法行政则是政府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进行社会公共管理。在我们国家则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国家事务的决策,而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执行机构,依法行政。因此政府的各项行为应当体现民意。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讲“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一切为了人民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权力和自由,真正做到执政为民。
(二)有限政府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全能政府。什么都管,什么都做,不仅履行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职能,同时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因此大大降低了政府行政能力的效率。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行为空间和活动范围则各自有严格的界限,政府应当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而重要的约束就是宪法和行政法。即有限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
(三)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也应当是责任政府。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在行使权力的过程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回应社会和人民的正当要求,并积极行动给以满足,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赔偿责任等。但是轻权利重义务的义务本位观念长期影响着我们的政府部门。特别是有强势部门。但是根据法治理论的权利与义务守恒定律,有多大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大义务。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份权力,一份责任。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
建设法治政府,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推进我国执政为民的理念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法治政府作为民意的政府,最终归宿点就在于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实现法治则成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一条重要渠道和途径。其次,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路径。通过政府自身法治建设,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同时也能使政府集中力量进行民主科学决策和管理,不要什么都管,效率低下。最后,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范本。法治政府的建设可以更好的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在我们国家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最为信赖的部门。因此,其法治理念的言行会深刻影响到每个人心中。
 
四、努力构建法治政府的几点思考
   构建法治政府不是一件单独能够完成的任务,需要从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制度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一)加强法治教育和学习
要想建设法治政府,就必须对我国政府部门的人进行法治教育和宣传。使其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尤其要摒弃过去那种传统的高高在上的架势。这一点,从中共中央集体学习法治便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已经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与此同时,对于政府各级的公务人员,也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要学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从而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实现法治。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法治政府作为有限政府,必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而清晰的政府职能定位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而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职能就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不干预微观经济,为公共服务提供必要准备。因此政府职能的定位应当本着规范化、具体化的理念进行合理划分。同时上下级之间不能越位,同级之间不能错位。真正做到依法执政。
(三)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对政府的监督是最好的完善法治政府的外在动力。政府内在监督虽然必不可少,但是外在监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都可以时刻使政府规范行政,从而达到善治。司法监督因为其专业性较强,在监督政府过程中往往具有权威性;而群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我们一定要相信群众;而舆论监督因为其传播的广泛性使得政府行为一旦曝光将迅速传播,根本无法掩盖,也可以达到监督的目的。
因为法治政府的权责统一性,每一个行政主体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承担义务。一旦行政主体滥用,则必将予以追究。正如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的问责制和引咎辞职等便是最好的例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政府的美好目标。
 
作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建设成为了当前甚至是今后政府应当努力和奋斗的目标。同时,也成为了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举措之一。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2.郭学德:《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及特征》,载《学习论坛》,2005年第7期。
3.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载新华网,2004年7月5日。
4.刘文海:《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载《党建研究》2004年第8期。
5.顾春明:《构建法治政府的主要途径》,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