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和“原罪”没有关系


  慕云五

  

  虽然黄光裕案远未尘埃落定,但是从媒体披露消息看,他涉及的问题显然和所谓中国企业家的“原罪”没有关系。何谓原罪?这本是一个基督教的概念,本意是指人生来就有的罪,洗不干净的罪(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胎的时候,就有了罪。——圣经·诗51-5。当然,正如《论语》及其注释一样,原罪的概念也是经过奥古斯丁等人的注释。)如果把人生比喻为企业的生命,那就是相当多的现在冠冕堂皇的企业家们在原始积累阶段采用了非法的手段,也称之为“原罪”。

  

  谈到非法,我们就先看看法律,以及法律的执行。中国历朝历代都有很完备的法典,例如大家都熟悉的《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甚至还有朱元璋钦定的在《大明律》之上后来被子孙抛弃的《大诰》(可以理解为一部判例集)。无论从条文还是判例,千年以来,都积累了很多。解放后,被贴上封建、资本主义标签的法律大都被废弃,可是,新意识形态下除了宪法和婚姻法(有种说法认为婚姻法的制定是便于新干部们与小脚糟糠合法解除婚约另寻女学生),其他的法律制定起来却都很缓慢。包括最重要的《民法》至今还只是个通则。有位大律师跟我讲,在八十年代,律师还是可以配枪的国家干部,并不是独立于司法和当事人的第三方。至于人民陪审员,我在法庭上倒是亲眼见过两个人民陪审员,基本上是人民陪座员。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建设突飞猛进。可是又存在法律超前和法律执行滞后的矛盾,例如《义务教育法》,立法已经22年,可是,这22年来,类似希望工程这样的项目又怎么可以跟该法对话呢?眼前还有新《劳动法》,这个在经济危机背景下显得更加尴尬的“好东西”。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沿着正确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推进的,30年来,取得了众所周知的伟大成就。市场经济的最基本保障是法律,包括各种商法和民法,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也是伴随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原则,基本上滞后于实际。如果我们等到所有法典都完备再做事情,恐怕真的没有现在的经济成就。包括法律执行的折扣也许可以理解为是不法的善举。现在回顾30年,成就和问题都是巨大的,可能这是比较客观的情况。这不值得发牢骚,因为中国太大,一个小公司修改薪酬制度尚且造成混乱,何况一个复杂的大国呢?

  

  背景交待完,我们再看黄光裕案。对于他的“原罪”,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走私说,这和坊间津津乐道的17岁少年随兄几千块钱北上创业的说法差距很大。被视为旁证的有两个,第一,黄的老家汕头是走私天堂,因此发迹而不具威名、没上富榜的隐形冠军不在少数。可是这条证据效力不强,就算我在“坏人”堆里,你也不能说我就是坏人。第二,国美早期卖了很多“进口”家电,在当时所谓“官倒”盛行的历史背景下,合法的走私也是可以理解的,也不能推定货源究竟所自。所以,黄光裕的“原罪”在法庭上可能不仅过了追溯期,而且也“查无实据”。在早期中关村混的人大概都没把走私当回事,这是吴思现代版的“潜规则”。就算伟大的柳传志也不能脱尽干系。这些,我们也只是负暄笑谈,说说罢了。在我看来,有许多“原罪”,也只应该止于笑谈。

  

  还看基督教义,既然有原罪,那么对应的就有本罪,也就是人今生犯下的罪孽。推衍到中国企业,当企业原始积累之后,法律日渐健全之后,违法对于不违法的人损害足够大之后(上文说到的走私就是一例,走私当时就违法,但是由于经商的人还不足够多,走私的危害并不大),如果再犯罪,那就是本罪了。本罪就逃不过去了。媒体披露黄光裕涉及的本罪嫌疑至少就有非法的贷款、上市、以及操纵股价三个。这些嫌疑的甄别还有待时日。对于结果是什么,结果意味着什么,反而简单了,本文没有继续讨论的必要。

  

  我们再回到“原罪”。在基督教义里面,原罪的处理办法,并没有对应的依法办理,而是救赎。换句咱们的俗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还的办法,单说美国的企业家,远的有洛克菲勒、卡耐基,近的有盖茨、巴菲特,尤其是洛克菲勒,还得好、还得对路、还得大,得享97岁天年,人间救赎得很彻底,上天堂之后想必也会很幸福。当然也不是每个著名的老美都这么想,年轻时去印度苦行过一段时间的乔布斯就不是这样的,也不知道被癌症缠身的他现在是怎么考虑的。

  

  可是中国人基本不信基督教,难办。解决办法除了“原罪”企业家的自觉,还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一些便于企业家救赎的出路,当然现实情况也不是救赎无门。

  

  回到主题,总结一下本文的观点。企业家的“原罪”是个问题,不是面对公众拷问的问题,更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企业家自身的觉悟问题。“本罪”就是法律问题了,相对好解决。

  

  笔者再向成功的企业家们啰嗦一句: 即便有“原罪”的阴影,但是千万不要触及“本罪”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