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五点建议


近期,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网上甚至出现了一篇题为《个税起征点或微涨至2500元方案已报国务院》的文章。由于舆论所形成的巨大压力,工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必然会作出一定的调整。

本轮呼吁提高工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最大理由就是为了刺激消费,进而刺激经济。可在目前经济处于下滑通道形势之下,税收也必将同步下滑,社会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社会保障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社会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性更加强烈。因此,国家更需要集中大量的资金用于扩大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低收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此时大幅度提高针对中高收入群体的工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该是很不合事宜的。
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在运转多年以后,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改革的地方,此时实施全方位的改革显得很有必要。

为此,笔者对即将进行的本轮个税改革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一、工薪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该恰当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工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各类收入群体的影响:

目前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扣除“五险”、公积金、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免征项目后,再扣除目前标准的“免征额”2000元,超过部分我们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中国人均职工年收入近2.5万元左右,真正需要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人并不是太多。如果“免征额”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绝大多数月收入扣除免征项目后在2000元以下的职工丝毫不受影响;对于3000元的职工而言,也仅少纳税75元;而对于超过10万元的高收入者来说,就可以少缴450元。

不难看出,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对高收入者减少的费用并不明显,对中等收入人群也没有增加多少实质性的好处,而财政资金的减少只会降低社会对穷人的救助能力。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必须全国统一

很多专家建议各地按照物价水平制订不同的免征额,这是极为不妥的。首先,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果分地区使用不同的标准,各地就会竞相制订最优惠的政策,在“藏富于民”的时候将中央所得部分也一道藏了起来。其次,由于目前资金的流动加速,不同地区的关联企业增多,很多高收入者在几处取得收入,如果发达地区免征额明显高于落后地区,则个人所得税将向发达地区流动,造成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不利于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三、工薪所得应按月预缴,分年结算

目前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很多靠业绩提成的雇员,业绩不好的月份每月收入很少,而业绩好的月份就得缴更多的个税;一些考核较严的企业,分季度或者半年发放一次奖金,而这些奖金(仅一次可按月平均计算)都要并入当月收入中计算个税,造成当月税率大幅度提高。

建议修改后的工资薪金个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

四、个人所得税应该考虑家庭负担因素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个人为计税主体,不考虑其家庭人员结构及需要赡养人口情况;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因而,无法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一些生活很困难的家庭,或许因为一个成员的收入较高,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再辅以家庭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以体现税法的公平。

五、建议实行分类综合税制

按照国际上的做法,对纳税人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实行源泉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这种方法,比较符合目前年收入12万元必须自行申报的做法。

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而言,所占税收比重较国际上依然偏低,除了存在着一些征管漏洞以外,最大的因素还是税制的设计存在着问题,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大规模的改革依据势在必行。(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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