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面试被问及我对最新劳动保障法的看法。由于是很久很久以来的第一次面试,不免有点紧张、发蒙。心想,我国劳动保障哪有法律呀。而其他的好像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却没有关注。只有告诉他们,我没太关注。就这样,我被淘汰了。
很惭愧,对自己所学专业掌握的如此差劲,像最基本的社会保险的细节,都说不清楚。
以前还用我们自己都没有社会保险的待遇作为借口,说不出来还理直气壮地。还有,劳动保障法,借口这不是我们研究的主要问题,可是我们主要研究了些什么东西呢?
真的该对自己批评、批评,怪不得找不到工作,都是有原因的,自身素质都有问题。检讨!
有这样说的,我也不知道正确与否:“劳动保障法涉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
但是我知道,面试者想问的是我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看法。无论如何,我也不能说没关注啊,可是现场组织语言胡编乱造的能力,我还需下很大功夫。千锤百炼,在经济危机的时代find job,考验、考验。相信更能锻炼我的能力,生存的能力、心里承受能力。
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被爱人抛弃、家人和朋友也会支持我的,前进,加油。如果真的是这样的爱人,也是不值得去珍惜的。虽然他很诚实地表明,但是我希望是另一种激励,而非旁观在那泼冷水,希望他心里头不是真的那样想的。我希望。但是,人啊,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雇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首先,它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为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和利益的平衡提供了有力保障。其次,拓宽了法律的适应范围,把对劳动者实行的倾斜保护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此外,该法还注重引导签订长期合同,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条款。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实事劳动关系: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雇佣关系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便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了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了重要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2008年2月1日起,对于依然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将开始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