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律专家单长宗、梁宝俭、张泗汉致遵义《法律意见书》
作者:仲琺珈 仲缕昰 来源:中国遵义老区人
http://www.cnzunyi.com/h_zunyi/info.asp?type=专家观点&ID=356
按语:著名法律专家单长宗(已去世)、梁宝俭、张泗汉2003年2月就为“遵义驻京办购房多付百万款”一案制作《法律意见书》呈送遵义市。
《法律意见书》上明确指出:遵义驻京办当年购房时多付购房款的所有证据形成证据链并相互映证,当年购房时只应该付款197.82万元不到(因为还要扣除少面积多付款部分),而实际支付了310万元,多付款121.96万元是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的,我们愿帮助遵义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回。
《法律意见书》还指出:遵义驻京联络处原负责人1995年3月在购房活动中,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与私营工商业者内外勾结,炮制虚假合同文本(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前后几天,就和多人对同一房产签定不同价格、不同面积的三份购房合同),制造分流国有资产的中间环节,使遵义革命老区的巨额国有资产变性分流,已严重触犯国法。
该《法律意见书》呈送遵义市已经近七年了,百万国资流失在外无人过问,涉案人员长期逍遥法外,气焰嚣张。其间,遵义市动用大量的人、财、力到北京六次调查,否定法律认定的多付款事实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2007年12月,在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的重视下,以贵州省信访局牵头的五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过艰苦卓绝的工作,终于对该案有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的公正结论,并向北京老干部通报。但由于某些人员的阻力,该案处理迟缓。
最近,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再次对该案作出批示,责成贵州省信访局监督遵义市尽快处理该案,但遵义市的态度仍然蛮横对抗,拒不处理该案,使这个看似小,影响非常恶劣的拖了十一年的案子至今仍然蒙冤,举报人和支持的遵义老干部仍感压力大。
重新发表该《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有关该案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对遵义市官员的滥用职权纵容腐败、对国资流失无动于衷的玩忽职守的渎职侵权行为给予猛烈抨击,使法律不再遭受践踏!
——仲琺珈 仲缕昰——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律意见书》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顾问、法学教授: 单长宗
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法学教授:张泗汉
法官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学教授:梁宝俭
(2003年2月)
贵州省遵义市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遵义驻京办” )副主任张抗美前来咨询遵义驻京办1995年3月在北京购买房屋时,存在的“购房多付款”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就该同志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我们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的经验,就这个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1995年3月,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在购房过程中,涉嫌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1、1995年3月,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在北京购房过程中,与房屋开发商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一经理部经理高邦明、中介商闫建华(北京富益华经济贸易公司经理)签订了三份《房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其中与房屋开发商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一经理部签订的两份“协议”的房屋购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263万元、506平方米;197.82万元、494.55平方米。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在与房开商签订购房协议后,原可以直接与他们成交购房,但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又与既不是房屋开发商、也不是产权单位、根本没有转让权的中介商闫建华(冒用的是北京市宣武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佳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转让价为310万元的《房产转让协议书》,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不以和房屋开发商签订的合法的、而且购房价又是最低(197、82万元)的协议成交购房,而以和中介商签订的不合法的、且购房价格最高(310万元)的协议成交购房。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
2、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先后与房屋开发商、中介商在签订的三份《房产转让协议书》上,均没有标明议定购房每平方米的单价是多少,这是有意回避这个问题,不作此项说明。因为按照常理,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购房时首先关心的就是每平方米单价,这是房屋买卖三要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也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常识。作为遵义驻京办的负责人,这点常识是应该具备的,怎么可能不在“协议”上对购房平方单价作交待呢?解释只有一个,这是为了达到价外人为多付款的目的。
3、卖方出具的购房发票不合法。遵义驻京办购房时取得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它既不是卖方单位开出,也不是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而是由第三人单位开出的资金往来发票和服务业专用发票,这既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又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还偷逃了应缴纳给国家的税费。
从以上证据来看,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1995年3月在购房活动中,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与私营工商业者内外勾结,炮制虚假合同文本,制造分流国有资产的中间环节,使遵义革命老区的巨额国有资产变性分流,已严重触犯国法。
二、1995年3月,遵义驻京办购房时,存在人为多付款121.96万元的问题。
1、1995年3月,遵义驻京办所购房屋成交价格应确认为197.82万元,而遵义驻京办却支付了310万元给中介商,故这一笔就实际人为多付款112.18万元。
1995年3月,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在购房时,与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一经理部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订立的《房产卖契》(字第0384号)上清楚地标明:“立卖契人: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一经理部将下列房产卖与贵州省遵义地区行政公署驻北京联络处,议定价:壹佰玖拾柒万捌仟贰佰元整”。按照我国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属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该行为才成立,即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产权登记手续,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房产卖契》是证明房屋买卖行为依法成立的法律文书,具有公信力,其上所载明的价格才是法律上认可的成交价格。相应的,遵义驻京办与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一经理部签订的、议定价为197.82万元的那份《房产转让协议书》才是合法有效的。
从以上证据看来,1995年3月,遵义驻京办购房时只需化费197.82万元就可以了,但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购房时却付款310万元给中介商闫建华,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闫建华的北京富益华经济贸易公司和闫建华冒用的北京宣武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佳信房地产开发公司都不是开发商,也不是产权单位,无权转让上述房产,其所签订的310万元的《房产转让协议书》是无效的,所以也无权收取任何费用。从法律上认定,遵义驻京办1995年3月在购房中仅此一笔就人为多付款112、18万元,证据就是三个《协议》和《房产卖契》。遵义驻京办要索回该笔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2、卖方交付的房屋面积不符合“协议”约定,少面积24.45平方米,遵义驻京办因此又多付款9.78万元。
按照1995年遵义驻京办原负责人和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一经理部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产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房屋转让价为197.82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应为494.55平方米,而遵义驻京办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丰全字06939号)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仅为470.1平方米,比协议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减少了24.45平方米。因《房产转让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合理的面积误差(一般为正负3%-5%之间),所以,应视为协议不允许有面积误差,卖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面积交房。既然卖方在交付房屋面积上违约,就应该退回多交部分差价。按每平方米4000元均价计祘(197.82万元÷ .494.55平方米),这一部分差价款为9.78万元,卖方北京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一经理部应在197.82万元购房款中退回遵义驻京办9.78万元的多付款,遵义驻京办索回该笔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以上举证说明,遵义驻京办在1995年3月购房中少面积、多付款9.78万元,违法违纪导致人为多付款112.18万元,两项合计共多付款121.96万元是客观存在的,采取法律手段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主张是正确的。但据得知的情况看,遵义驻京办在北京的有关经济案件案发后,没有去收回流失的多付款,对律师的意见也不予采纳,对要求收回款的同志打击迫害。这种受到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媒体关注、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呼吁的问题,至今未得到查处,比较罕见,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