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重新指定女记者案管辖权如何?


近几天,一则山西太原杏花岭人民检察院派员于12月4日晚去北京拘传央视女记者李敏的新闻在网络媒体上热炒。笔者乍看该消息,也是吃惊不小:难道西丰县原先那位张志国书记在山西太原履新了?

经阅读文章,发现本案和张志国书记无关。不过,其抓人的动机很难说和西丰县警方进京抓人没有共同点。张志国派人进京抓记者,是因为那位拟抓的记者曾曝光了张志国在一起拆迁案中的独断专行,让他很是没有面子;而此次被拘传的央视记者李敏,因为采访了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违规事实”,令该院检察长何书生认为“记者不是正常采访”,并在善意劝告一同采访的记者们“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以后采取的行动,可谓师出有名。

这两起进京抓女记者案的最大不同点是,太原杏花岭检察院进京抓人带有尚方宝剑。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已向《正义网》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进京拘捕央视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

《正义网》评论员也在今天发表了一篇题为《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的文章,以论证最高检的结论。其中关于杏花岭检察院在“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中是否应该回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该文写道:因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所以不合法之说就无从谈起。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

该评论员将该案的“关系人”仅仅圈定为杏花岭检察院检察长一人,其实是偷梁换柱。因为李敏在涉嫌受贿前就曾经采访过太原市杏花岭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那么该检察院就和李敏的案子有了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否则就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因为李敏对该院进行了负面报道,也就和该院的工作人员有了利害关系。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条款,杏花岭检察院应当自行回避。

最高检指定一个和当事人有着明显利害关系的基层检察院管辖,或许是因为他们太相信自己的下级一定会秉公办案,对太原杏花岭检察院“一万个放心”,可民众却不是那么放心,也因此才有网上的热议。

有意思的是,最高检在获知民众强烈的质疑后,还坚持“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继续力挺杏花岭检察院。我倒是真的替最高检担心,能“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检察机关,最高检真能肯定他们不会对相关利害人打击报复?

为了消除社会猜疑,我倒是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重新指定一个检察机关来管辖该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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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评论员: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