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和社会分工所遵循的基本规律:生存公有律和发展私有律
随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构比例调整的深入开展,国有国控企业向股份制和私有制企业转变势在必行。同时,原国家聘用的固定工也要转向市场用工。这个使产权清晰的过程是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实行资产私有化和人才使用市场化的过程,符合市场生产模式[2]。虽然市场生产模式表明资产经营和人才使用市场化同建立自负赢亏的经济制度是绝对的,但国有产权转制并不是不分清皂白一古脑全转换,必须根据生存公有规律和发展私有规律[3]进行操作。一方面,据生存公有规律确定公有制产业体,即凡是有关安全生存和社会稳定的以及天然整体不能分割的社会财产只能公有,不能转化为私有制。另一方面,遵循发展私有规律,即有关发展而与安全生存关系不密切的实行私有。社会分工、国家聘用人员时,一则应遵守发展私有规律,坚持按才(能)分(配)岗(位)的原则,人才使用完全市场化并同时给个人予基本生活保障,以完善的劳动法规保护市场双向选择的灵活用工形式,进而释放个人劳动自由;二则坚持以德才兼备、唯才是举的原则,对公务员、国有资产经营人员的聘用应实行科举资格、竞聘岗位、契约考核、法治行为的用人制度,设置不同岗位间或岗位与设备间通过程序联系的软件包,从而消灭与岗位相对应的等级制度、人管人的领导制度。对于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基础科研则应遵循生存公有规律,由国家开展标准化指标的市场评价,个人、单位、社会多方共同承担,并以基金方式运作。
二、安置职工的基本思想:天赋生存权
用人市场化并非与国家无关,相反政府应替天行道,在人间落实天赋生存权,全力以赴搞好社会分工。换句话说,政府应遵循生存公有规律,以就业为政经中心任务,解决共生存与齐出力相互抑制的总矛盾。
生存发展自由是消费体系的三层一体内容,据此可知生存权是民生问题中第一人权。因此在中国,政府应对13亿人生存和基本生活负责。但由于国力有限,在努力进入富裕国家之前,还得分步按区域特点实施天赋人权的使命。首先,农民以土地为生,土地及其所藏资源应无偿配给每个农村人口。其次,市民以工作岗位为生,社会用工岗位应优先配给无土地人口。第三,应鼓励城市剩余劳动力下乡创业,进行科学种田;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保护其在城市就业,弥补市民的体力缺陷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