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在任何一个国家,食品及其安全性都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布衣百姓共同关注的一个永恒主题。
回眸150年前的美国的“毒奶事件”
1858年前后,由于美国纽约缺少制冷设备,很难提供充足的牛奶满足市场需要。出产鲜奶的纽约州的威切斯特和橙县,根本不足以满足旺盛的需求。据统计,在1853年,每天有大约9万品脱的牛奶从外埠运到纽约市,但是这个数字在进入市场时,却鬼使神差地增加到了12万品脱。
市场上牛奶的突然增加,一部分原因是当时纽约奶场工人先在奶中添加清水,然后加面粉来恢复牛奶的“浓度”,与今天的中国奶商所作为类似——为了增加牛奶的蛋白质含量而添加有毒化学物质三聚氰胺。更大一部分是“潲水牛奶”(swill milk),这是一种从奶牛中挤出的污浊的、浅蓝色状的物质,当时的奶农将牛养在酒厂附近,然后将制造威士忌酒剩下的带有酒精成分的热乎乎的下脚料拿来喂牛,结果就出现了这种不干净的蓝色牛奶。
为了去除这种牛奶里面的蓝色物质,奶农首先在牛奶里面加入熟石膏粉,然后加入淀粉和鸡蛋来增加牛奶的浓度,最后,为了让牛奶的颜色看起来更像橙县产的牛奶,他们还在牛奶里加入深色的糖浆。据当时报纸披露,因这种“无耻的做法”而导致饮用此奶死亡的儿童,在一年里达到了8000多名。
其实早在1842年,一个名为罗伯特-哈特利(Robert Hartley)的人就警告说,纽约市的牛奶有可能受到灾难性的污染。在整个19世纪的50年代,报纸都在报道那些在酒厂附近的奶场出了不可告人的情况,并且要求政府关闭它们。因为那些农场的一些奶牛因为长期食用含有酒精的饲料已经患有严重疾病,这些奶牛牙齿腐烂、尾巴下垂,奶牛乳房开始溃烂,尽管这样仍没人理会,奶农还在继续从这些奶牛挤奶出售。
到了1858年,坦曼尼协会(Tammany Hall,美国历史上操纵纽约市政的民主党执行委员会的俗称。-译者注)派了阿尔德曼-麦克-图米(Alderman Michael Tuomey)到曼哈顿的西16街调查那里的一家声名狼藉的炮制“潲水奶”的生产商。结果,图米到那里却与那位牛奶商坐在一起,喝了一两杯威士忌酒。然后做出的结论是,这些泔水牛奶跟普通牛奶并无二致,孩子喝了都有好处,那些拒绝喝的人都是有偏见的。
最后纽约在1906年才彻底解决了“毒牛奶”问题,并且食品监管的法律也因此得到了强化,产生了更好的监管措施。在潲牛奶横行50年之后出现的低温灭菌法的通过了食品和药物法案。很重要的一点是,纽约解决这个问题花了整整几十年,而非几个月或者几年。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三鹿再给世界上一堂教训课
近年来在欧洲发生的“疯牛病事件”和“二恶英事件”及在我国发生的“酱油风波”、“月饼风波”、“瘦肉精事件”、“奶粉事件”等都清楚地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还涉及到生产经营企业乃至整个行业、一个国家的声誉。经济利益损失更不待言,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波澜还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其造成的有形损失可能会有统计数字,而无形的损失则无法统计并永远留在消费者心头。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已经近一月,这一恶性事件正在考验着我国政府危机应对的能力、百姓对国产商品的消费信心和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因此,关注食品安全这一世界性的问题,用科技和法制的手段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实施有效监控,是中国食品界在迈入二十一世纪必须要做的工作。
奶粉事件之后再谈《食品安全法(草案)》
非常巧合的是,8月25日,全国人大刚刚就新一版《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讨论。修改方案尚未公布,发生令全国人民震惊的奶粉事件,这必将使得《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修改完善成为全民更为关注的焦点。据庶正康讯调查的情况显示,人大收到的近2万条意见中,人们对《草案》所持的建议和意见集中体现以下七个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管理、人力财力浪费、被管理者的负担过重的问题。
二、建议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予以明确。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过于笼统。建议整合现有监管资源,明确由一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卫生、质监和工商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建议处理好本法与《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关系。有意见认为,《食品卫生法》实行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相比《食品卫生法》,《草案》对食品营养、卫生的管理规定不够具体,全面。用“食品安全”取代使用多年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标准、办法等不得不废止,建议恢复“食品卫生”的概念,并对《食品卫生法》中确立的食品卫生制度予以保留。有一些意见提出,《农产品质量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议本法不要将食用农产品列入调整范围,避免与《农产品质量法》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产生不一致。
四、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看,既有一部分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也有大量的小企业、小作坊、小食品摊,规模小、利润微薄。因此,在管理和处罚制度上不能搞一刀切,要实行分层次管理。
五、建议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草案规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但对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职责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不够全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未食用过的食品,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该食品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等。有一些意见提出,对于企业不自觉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应由监管部门强制召回。
六、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实行监管码制度意义不大,一方面没有多少消费者愿意去按码查询,难以起到对厂家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监管码制度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切实际,不该强制推行。这一制度实际上可能形成强制收费,加重企业负担。
七、建议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是目前监管的难点,也是最薄弱的环节。
也许,经历了“三鹿事件”,人们对食品安全有了更多的期待,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建议有了更多的思考,如何与时俱进地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法》是对立法机构、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的一个严峻考验。
“企业以良知谋利、政府以标准监管、消费者以理性消费”任重而道远
王秘书长说,一般立法都是在新生的严峻形势出现的时候,才能促进立法工作的进步,政府的监管又是以立法标准实施,所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在血淋淋的事实后建立健全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做到事前预防,这与企业以良知谋利是有密切联系的,套用一句广告语就是说“做良心食品、做放心食品”不仅是企业成熟壮大成就百年品牌的必然条件,也是现代企业承载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其次,做为消费者来说,一定要做到理性消费,强化认证意识、品牌意识、质量标准意识和维权意识,杜绝为伪劣食品、不安全食品提供滋生的土壤。
三鹿事件后,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严厉的措施,据庶正康讯公司监测的数据看,十一黄金周后的统计显示,我国的液态奶销售已经回复到事件前的80%,其他乳制品销售额已经恢复到70%,希望中国的食品企业看到我国食品市场的巨大空间,做诚信企业、产放心产品,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希望我们政府监管部门坚持原则,依据标准一以贯之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千万莫让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健全也要等上近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