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卖方一当事人因故去世,结果其继承人就试图推翻当时的合同。
于是,买卖协议被卷入了形成时间的鉴定之中。2007年8月西南政法学院司法政鉴定中心作出无法鉴定的结论。后为了配合法院,又同意送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鉴定中心送检。结果2008年6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违背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利用自备样本进行时间鉴定的规定,得出了与事实相背、于司法部关于鉴定结论必须明确、科学的相关规定不符的结论。
非常气愤于华东政法司法鉴定中心对科学精神的藐视,非常气愤于华东政法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规定的无睹,非常气愤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弊端。我在法庭上对法官打了个比方:“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和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象两个都不知道长颈鹿有几条腿的学生。一个比较诚实地回答不知道长颈鹿有几条腿,而另一个虽然无知却非常大胆地回答是三条腿。结果,老师却以三条腿的答案比较接近正确答案奖励了那个无知却大胆的孩子。如果法院不经对鉴定机构的当庭质证,不向从事司法鉴定的权威机构请教相关技术问题,而采信违反相关规定的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那么其行为与老师奖励回答长颈鹿是三条腿的学生的做法一样,都是错误的。”
当然没有忘记从法条上提出异议:一、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栖霞法院委托的(2007)栖民一初字第85号买卖纠纷案的检材,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五)款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规定。二、鉴定的依据是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自备样本,完全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规定。三、溶压试验不适用于对碳素墨水和签字笔的测试,鉴定使用的科学技术不适当。四、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结论违反司法部公布的《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一款第五、七、八项关于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
最大的愤慨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不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袒护鉴定机构。对明显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向主管部门投诉,可主管司法厅、司法部就是鉴定机构的婆婆,很难有比较理想的效果。二是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问,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驳斥。可文书鉴定的专家比较少,圈子很小,行内少有人来作专家辅助人而开罪同行的。不象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专家多去了,很容易就某一疾病或伤害的专业问题找到专家。三是法官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明显失误的鉴定结论不采信。可这要依赖于法官的水平和良知。如果法官这方面学识不足,或者公正性出了问题等原因,那就会影响司法公正。
本以为司法鉴定应该是很科学,很严肃的行为,可是,法制日报
司法鉴定改革需要加快进度,需要鉴定机构和鉴定负责人切实对结果负责,而不是因为能够将问题推到法院,由于法官没有采信而将问题掩盖起来了。
如果从法院系统做相应调查,将鉴定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合的鉴定结论进行量化,很可能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可这些错误的结论只是由于法官的常识和良知没有产生影响,因此问题被掩盖被遮蔽起来了。正是因为没有一个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所以,司法鉴定机构仍然还可以大着胆子得出长颈鹿有三条腿的结论,仍然可以赚取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