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农村土地应获得平等的“权利”
1、打破土地政策二元分割的格局。坚持土地公有制度,实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改变目前集体土地基本上只能用于农耕,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先要由政府征用,从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运作机制。
2、修改与土地有关的法律,建立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制度基础。要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权就是农村社区成员的成员权,杜绝集体经济组织以产权规定的模糊性来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3、总结各地经验,探索将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明确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土地市场”。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应是积极的伩号。
4、谨慎对待以 “社保换土地”的办法,防止变相侵占农民土地。“以社保换土地” ,一方面要求政府提供的社保能够让农民觉得交出土地权利是值得的,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财力完成这种置换。事实上,城市政府对城市职工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都存在严重资金缺口,目前一些发达地区也仅仅给予失地农民每月200多元的保障。因此,必须冷静对待以“社保换土地” ,既要避免政府被拖入巨额财政泥沼的境地,又要防止一些地区以向农民提供社保的名义侵占农民土地。
5、加快进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
建议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给予农民,发放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证书。具体做法是:
(1)坚持“一户一宅”和定量限额原则。限额以内家家有份,无偿使用,不增不减,长期使用;限额以上有偿使用。
(2)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转让而转移;但其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出租、出卖农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在耕地上建的房屋和违反村庄建设规划的房产不得出售。
(3)经过登记取得合法证书的农民和农村集体房产,与城市市民和国有的房产,实行“同物、同权、同利”的原则,可以平等地上市交易。
(4)本集体以外的人购买农民住宅要限于自用,并交纳宅基地使用费。
(5)在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但必须以妥善安置农民的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为前提;明令禁止私人开发商在农宅流转中从事投机活动。
(6)将集体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以及村庄集体用地的转让租赁收入纳入村庄公共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本村道路、水、电、通讯、环境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
(7)政府可以对农村房地产交易中的级差收益征税。
6、建立“土地银行、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由中介机构根据地理位置、土地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对农户的土地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储存价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土地定期“存入”土地银行; 土地银行将农户存入的土地进行打包、整合或适度改造,在维持基本农业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贷给其他土地需求者(如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 ,土地需求者向银行支付土地的储存价值、整理开发价值以及前两者之和的同期“贷款”利息,银行再把储存价值兑现给农户。这既保证了土地的适当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开发的效益最大化,又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利益, 达到“三赢”的目的。
7、试办 “土地交易所”构想
土地交易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利的专业市场。土地使用权之所以可以交易,是因为在土地的自用与他用之间,存在着利用效率和实现价值的差异,经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使参与交易的各方,共同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且各方利用效率的差异越大,土地交易的社会收益就越高。
试办阶段,建议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入手,其中包括村镇公用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试办成功,再把土地交易所的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
在试验区内,凡符合规定的进场条件、接受交易所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的集体和农户,都可以成为土地交易所的权利出让方(卖方)。出让方的资格,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合法拥有拟出让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拟出让土地原本是农村建设用地,而不是耕地或其他农地;(3)拟出让土地必须是经由村庄建设、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试验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具备交易所章程规定的资质条件,愿意接受交易所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的,可以成为土地交易所的买方。合格的买家在交易所内竞价获取上述土地使用权,胜出者有权直接使用该建设用地(如果该指标所代表的土地,在城市开发规划内),或者拿买到的土地指标,满足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要求(如果该指标代表的土地远离城市,或在城市开发规划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村庄里节约下来的建设用地,要垦复为农业用地,验收合格并保持农业用途不变。显然,买家对不同类别的土地会有不同的出价,在竞价中实现土地的级差地租。
土地交易所的基本功能,是集合农村建设用地转让的买方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完成土地转让,配置建设用地资源。土地交易所由政府负责筹办,主要是审查交易所可行方案,准备交易所章程,确立监管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建立交易所的治理结构,纳入试验区改革试验方案。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可以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其组织形态,可以类似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金融交易所,也可以类似早期的外汇额度调剂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