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喜欢在网上购物,节省了讨价还价的口舌和货比三家的体力,敲敲键盘就能通过搜索比对找到质优价廉的商品,送货上门的便捷更不必说。每个有网购习惯的人都会注意卖家的信用度,以往买家的评价就是卖家信用的重要依据。最近有几个姐妹都找我帮忙,说是自己的朋友开了网店,让我假装买一些产品,写一些好评,网上打的款很快就会退给我,这么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提高卖家的信用度。帮这个忙是举手之劳,我便没推辞,说改天有空就下些订单。不过这几天再次网购,却发现自己内心深处有某种对网购的不信任感正在悄然发酵,因为我无法确认那些闪闪发光的皇冠卖家、钻石卖家的信用度是否掺了水分,不知有多少好评来自业余甚至专业的“托儿”。
在短期利益的诱惑下,来之不易的长期信用体系就这样被破坏了。这一年,中国人已经目睹种种短视的代价:一个人可以造出假老虎,一个行业可以造出假牛奶,一个政府可以造出假新闻……全球正在经历的金融危机,说到底也是信用问题引起的。最近所经历的事让我清楚的看到,没有什么是可信的,法律规定也可以被随意解释。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收规定缴纳税款,不料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却认为我所少缴税款,要求我所律师补缴1500万元税款,导致我所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我所代理两起起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诉讼案件,均以胜诉告终。谁知竟因此引火烧身,稽查局花了三年时间稽查我所的账目。
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每个律师都花费大量个人费用,汽油费、电话费、书报费以及大笔社交费用构成了律师费用的重要部分,却难以计入财务帐,也就难以冲抵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费用帐的制作是令财务人员年年头疼的工作。这一糟糕状况在2002年发生了变化,当年8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了《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允许账簿不全的律师事务所按照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合伙律师只需用当年收入乘以5%就可以计算出自己应缴的税款了。因此,所内决定合伙律师个人费用不再设帐,只将所内一部分大额公共花销(房租、水电、购置办公设备)在流水帐中计入费用,这也仅为出具审计报告以便通过每年司法厅的年审。个人所得税自然按照规定内容,每年按收入的5%足额解缴。
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是律师的基本功,不料这次我所律师自觉适用《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缴纳税款,却仍被稽查局认定为偷税。稽查局认为我所必须查账征收,而不应核定征收。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征税方式,对于有完整账簿的纳税人,稽查局有权进行查账征收,而对于没有完整账簿或者不提供账簿的纳税人,稽查局应当核定征收。由于我所没有设置费用帐,显然应当核定征收,然而稽查局却硬要查账征收。有趣的是,稽查局的“查账征收”并没有查到会计账簿,最终作出补缴1500万元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据的只是财务数据明显不完整的审计报告。由于审计报告中没有计入大量真实发生的费用,导致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部分)虚高,据此计算得出的税款当然高的吓人。按照稽查局的税务处理结果计算,我所的征收率高达25%,也就是相当于辽宁省同行征收率的5倍缴纳税款,这显然极不公平。值得一提的是,受到这般稽查、处理的,全辽宁省只有我所一家。
关乎生死存亡,律师们当然不能坐以待毙,于是把律所的全部房产做了纳税担保,方才对稽查局提起行政诉讼(附注)。我有幸冲锋陷阵,观看庭审的全貌。庭审中,稽查局一方丝毫不为其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感到羞耻,反倒高举保卫国家税款不流失的尚方宝剑,大有要将我们赶尽杀绝的架势。似乎他们根本不记得,我们就是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交给国家的纳税人,没有我们上缴税款,他们连工资都没有。当我们提出《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既然适用于全辽宁省的律师,为什么不适用于我们律所,稽查局竟称:“你们缴多少税,不是你们说了算,而是我们说了算!”“你们赚的多,就应当多缴税!”赚的多,按照同等税率多缴税无可厚非;而要按照同行5倍的征收率多缴税,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了。
至今,这个案件仍未审理终结,我所的房产即将面临第二次拍卖。一旦拍卖成功,所得价款自然就成了税款,交给这个既不讲法律也不讲信用的政府,而律所则可能因此分崩离析。几天前我与美国的大哥通信,提到奥巴马竞选成功,问他美国会有什么变化。他回信说:“不会有什么变化,总会有人做总统。我只希望他别多收税,不要让政府随意拿走老百姓的钱。”这样简单的道理,被他如此轻松的讲出来,怎不令我感慨。
注: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缴纳税款,或者用同等财产提供纳税担保,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