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不是罪魁祸首(二)
“私有制”说明不了所有制问题
(2006.2.13.刊发于《经济学家》)
张春津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从“奴隶社会”、“封建主义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哪一种社会形态都不是“私有制”,或者说它们都没有资格把自身的社会形态称作“私有制”。这是因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些历史时期中,人民中的每一个人,都不能充分享有私有的权利,甚至完全丧失了私有的权利。一切剥削和压迫都是从人民的私有权被侵犯开始的,“无产阶级”正是由于这个阶级有产的权利被剥夺、被侵犯才沦为“无产阶级”的,任何一个“无产阶级战士”都不会甘心成为无产者,他们都是盼望过富裕生活的。在这个代表这个社会的大部分人民根本没有私有权利的社会中,在这个广大人民的私有权被侵犯的制度下,我们怎么能给它画脂抹粉地说它是私有制呢?
用“私有制”这一概念,根本解决不了“所有制”的问题。所有制、所有制,说的就是因什么所以有的社会制度,说的是人们之间为了获得“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时常受到大自然的威胁,生存难保。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趋向于“热聚”,每个人对他人和集体的依赖性是非常大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还发展不到为了“有”而拼个你死我活的程度。要有,大家都有,要没有,大家都没有。因此,“原始社会”的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同有制”。
“奴隶社会”时期,广大的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根本谈不上私有什么财产,只能充当奴隶主的工具。而奴隶主的私有也时常处在风雨漂摇之中,眨眼间就会被杀得片甲不留。因此,“奴隶社会”的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战有制”。
“封建社会”时期,广大农民及一些工人虽然有了一点点人身自由,也可以获取到一点点私有财产,但他们本应享有的更多的私有,却被封建君主和官吏们以国家的名义剥夺殆尽。为官者以及他们的王子王孙们,不管他们才能高低,贡献大小,都能围绕着官权凭借血缘关系或亲朋裙带关系而取得很多的财富。因此,“封建社会”的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官有制”,或者称“等级所有制”。
“资本主义”时期,生活在下层的广大劳动人民仍没有充分享有私有的权力。但从这个时候起,人们已不甘心自己的私有被剥夺和侵害,越来越不惜一切代价联合起来合法斗争,以使自身获得更多的私有权。同时,在有产的人之间,他们也为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而竞争,甚至不择手段,尔虞我诈,弱肉强食。可见,无产者与资产者在争有;贫产者与中产者在争有,微产者与富产者在争有;中产者与中产者、微产者与微产者、富产者与富产者、贫产者与贫产者,所有的人之间都在竞争,都在争有。因此,“资本主义”的所有制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争有制”。
社会主义时期,物质极大地丰富了,经济上的集权使每个人的私有权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只要你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你就必定可以得到理应得到的私有财产,而且每个人的私有都绝对受到国家的有效保护,不会受到任何非法的剥夺和侵害——这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阶段使每个人都实实在在地占有社会中的一份财产,而且最终达到使每个人都能直接或间接(转赋)地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仍不能用“私有制”或“公有制”来说明,它的社会关系体现出的所有制形态是“保有制”,是得益于法治健全和社会保险体系完善的保障。
就是历史能发展到“共产主义”时期,其所有制形态还是不能用“私有制”或“公有制”这一概念来确定,而是“共有制”,这是一个民生、民享、人人实实在在都有的时代。
是靠“战”所以有,还是靠“官”所以有;是靠“争”所以有,还是靠“保”所以有。它体现出人们为了获得“有”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特征或形成的某种社会传统文化(即社会感觉),这才是“所有制”所要说明并解决的问题。而从“战”到“官”,从“争”到“保”,社会关系及其社会感觉是越来越趋向于文明和进步的,它与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故此,“私有制”和“公有制”之说,与社会所有制问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