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58)


  第七节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另外,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什么时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1.1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个人纳税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个人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应纳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特殊规定: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薰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自2004年l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等。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务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特殊规定:

  1、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税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