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48)


  ⑦外国银行分行因由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拨足而筹措借款,在其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其中相当于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部分的贷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该分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国税发[1997]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11、汇兑损益:①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摘自细则第二十三条)②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商投资本金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宜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对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本金时所发生的汇兑收益也不作为企业所得征税。(摘自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55号《关于对合作经营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商投资本金所发生的汇兑损失能否列入管理费用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