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汇缴资料(49)


  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XXX联合开发公司”的外国合营者法国里昂地区城市开发公司分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购人的调剂外汇,与外汇牌价相比所发生的差额,同意你局意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上述差额不能列入合营企业的成本、费用或损失。(摘自(89)国税外字第3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用分得的人民币利润购买调剂外汇与外汇牌价相比发生的差额不得由合营企业列支的问题》)④西安XX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合营合同约定,合营双方投入的美元现金资本,折合人民币的固定汇价为1:3.72。该公司于一九九O年三月收到250万美元的现金资本,收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牌价为1:4.72。对该公司收到的上述美元资本,按收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之间的汇兑收益,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记账,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摘自国税函发[1991]130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XXX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汇兑收益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