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大会,社会民主化的起点


  我觉得用“欲善其事,先利其器”这个成语来开始谈论这个问题是很合适的,因为当年孔夫子就是用这个比喻来说明如何做好社会管理工作的,说要有一个好的组织才能管理好事务,好的组织就象工匠手里的利器一样,有了好的组织,麻烦就可以迎刃而解,或者说可以做到事半功倍;相反,如果没有好的组织,则往往不仅事倍功半,甚至还会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麻烦情形。

  现在我们看到的美丽园风波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事例——所谓典型,就是具有普遍性质,美丽园和北京的绝大多数小区一样,并不存在业主的组织,虽然美丽园成立了业委会和所谓的业主大会,但是业委会仅仅是所谓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身不能算是业主的组织,而业主大会,虽然号称是业主的组织,其实大家都知道,这个组织没有自己的常设机构,业主要通过业委会这个执行机构才能够勉强看得见、摸得着,业委会如果不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往往就没有办法了。

  当然,《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规定了百分之二十业主联名提议或者出现了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业委会应该召开业主大会,但是大家都很清楚,目前流行的单元式楼宅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分隔邻里关系,邻里之间往往很难相识,在一个数百上千业主的小区里,提议案的业主要找到百分之二十业主来联名,谈何容易,实际上剥夺了广大业主的提案权了,业主往往只有通过发动事端才有可能迫使业委会来召开业主大会。

  譬如去年在一个叫银枫家园的小区里发生了许多业主联名要求罢免业委会主任的风波,但是该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却说要审查联名的真实性而拒绝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而且振振有辞,说“总不能让我在不知道联名是不是真实的情况下就召开业主大会吧”,而业主方面则说:“我们的提案就是要罢免你这个业委会主任,总不能让被告来当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吧?”因而风波越来越大,那个业委会主任只好自己辞职下台了。

  这次美丽园园风波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形:一些反对业委会的业主联名要求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据说有六百多业主签了字(全小区有1370户业主),业委会当然不相信,也说要审核签名的真实性,这些业主不同意,业委会则以此为理由拒绝召开业主大会,因而事态进一步升级,最后还是政府依据《业主大会规程》关于“出现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规定来责令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

  这样的事例说明所谓业主大会如果是业主的组织的话,也不是好的组织,当然也就不可能达到“欲善其事”的目的了,相反倒往往成为业委会对付业主的利器了。

  我知道许多业主很反感这种观点,觉得部分业主同业委会的矛盾实际上都是物业管理公司在背后挑的,是破坏社区和谐的主要因素。其实这种看法是混淆了主要因素同根本因素的区别,主要因素不过是根本因素的表现,正是由于业主方面没有好的组织来有效地团结起来,一盘散沙,所以不良的物业管理公司才会去支持部分业主甚至收买业委会成员来对付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进一步来说,即使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挑动,业主之间就能够相安无事了吗?要知道,现在的小区不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房屋管理,房屋已经成为居民自己的财产,在他们形成的共有关系中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譬如维修基金的使用,共有设施如停车费的收入,以及出租共有房屋的收入等等,加上物业管理费的收入,数额是很大的,一年几百万上千万,怎么可能避免利益的追逐和争夺呢?简单地说吧,相对于由于拥有房产而成为小区的业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当然是外来的因素,而事情往往是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是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业主方面没有良好的组织这个内因决定了自己在具有严密组织的物业管理公司面前成为了弱势群体。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就会纵容和诱发物业管理公司不良经营,譬如贿赂业委会成员和部分业主,甚至相对较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认真经营,譬如不少小区出现过业委会成员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要好处的事情,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不满足他们,则面临被业委会发动业主辞退的麻烦,只好予以满足,但是这样的交易往往是变本加厉的,物业管理公司当然要把损失转嫁到广大业主身上而引起业主的不满,为了对付业主,当然也就只能跟索要好处的业委会成员同流合污来共同对付广大业主了,主要手段就是利用“业主大会”这个业主很难做主的武器,当部分业主提意见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都会异口同声地说:这是你们少数人的意见,不代表全体业主,去找百分之二十业主提议案然后开业主大会吧。而且还炮制出来了相应的“民主”理论,叫‘普遍参与论’,煞有介事地鼓吹全体业主都来关心和参与物业管理问题,就能够实现社区的民主管理了,实际上不过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直接民主论”的翻版。

  鼓吹‘普遍参与论’是很有迷惑性的,表面上在号召全体业主都来关心和参与物业管理问题,实际上鼓吹‘普遍参与论’的人很清楚这是做不到的,比物业管理问题重要得多的问题譬如就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疗腐败问题、教育问题,改革问题,甚至祖国统一问题,等等,多了去了,广大业主都不可能人人都去关心和参与,怎么可能下了班还都来参与物业管理问题呢?这是由社会分工规律决定的,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普遍参与论’恰恰是违背这样的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要求的,反对按照社会分工规律来建立分权制衡的物业管理体制,也就是反对业主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来与业委会分权制衡,目的无非是把“业主大会”束之高阁,这样所谓业主大会的决策权力也就虚置了,而本来已经被《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执行机构的业委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借口业主大会难以举行而事不等人,因而总是越权决策,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

  针对这样情况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论调,一种是坚持‘普遍参与论’的“维持现状论”,鼓吹事事都要业主大会表决,如果表决不了,那就“说明”大家不愿意改变现状,甚至是满意现状,就要尊重和维持,实际上是要维持业主利益被侵害的状态,显然反映的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立场;另一种是觉得既然业主大会难以经常举行,那就应该给业委会授以决策权,譬如学者秋风先生就针对这次美丽园风波中业委会迟迟拿不到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三分之二’票的情形,不仅建议给业委会决策权,甚至要求给业委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显然反映的主要是业委会的立场,因为是要从业主大会下面独立出来决策,却要全体业主承担责任,当然是行不通的,到时候如果业主不承认业委会的决策,你怎么办?

  为此,近年来一些小区的业主在探索按照现代社会分权制衡理论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来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既可以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业委会越权决策而腐败的问题,应该说是体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践也证明业主代表大会的效果是很好的,譬如北京上地西里小区成立了有独立召集人的业主代表大会,首先将业委会完全置于了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彻底解决了以前业委会主要成员以业委会名义专权的问题,譬如前业委会主任跟物业管理公司签了合同,虽然也在小区的网站上公布和要求全体业主发表意见,但是只给三天时间,反对者必须带身份证去业委会登记,三天内反对票达不到三分之一就要生效,而业主中很多是不上网的,那三天里很多业主可能还在外地,而且即使看到了合同文本的人也可能看不懂其中的含义,因为毕竟不是自己的本行,所以很难发表什么意见,于是就被认为是同意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大有问题的,但是在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以后,重大问题都要由业主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谁想专权也不可能了,于是包括那位主任在内的一些业委会成员就不再谋求继续担任业委会成员了。

  这样一来,不仅业主关心和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高涨起来了,而且物业管理公司也改变了态度,主动要求到业主代表大会上接受代表的质询,解释自己的工作,初步形成了民主协商的机制,这就避免了类似美丽园小区那样持续纠纷而诉讼频繁甚至激化矛盾而造成混乱的局面,尤其是避免了业主之间分裂而互相伤害感情的事情。业主之间的感情是不能伤害的,一旦由于立场分裂而互相恶语相向,甚至拳头相加,心头的仇恨就很难愈合了,往往是会恶性循环下去,无事也要生非,小事也会变大,社区里可能就永无宁日了。这一点不象当年文/革里的派性之争,可以通过调离一方头头的办法化解,在小区里,谁也没有权力让一方的业主卖了房子走人。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业主代表大会不仅是对业委会的监督,也是对业委会成员特别是重要成员的最大保护,我们先看反面的例子,就是在这次美丽园的风波里,对立的两派业主都把目标指向了业委会主任一个人,支持者主要是支持主任,主任就是业委会,反对者也主要是反对主任一人,业主双方几乎都不提业委会其他副主任和委员的名字,都觉得主要是业委会主任一人在起决定性作用。这难道不是危险的事情吗?期间已经发生了连续几天围攻业委会主任甚至巴掌上脸的事情,其实未必所有的事情都是该主任一人决定的,但是由于没有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决策,大家不知道业委会的决策过程,也无法透明,加上个人素质的局限,主要是难免的个人英雄主义,对方当然会认为主要是你个别人在与人家过不去,萌生暴力手段的念头也就不可避免的了。实际上各地许多小区发生的业委会主任被打事件里面都有这样的因素。

  而在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的上地西里小区里,没有人认为是业委会主任个人在与谁过不去,因为利益重大的决策是业主代表大会做的,而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几十位,往往争论激烈,不可能保密,也不可能出现业委会里一两个人主导、大多数委员碍于面子附和的情形,所以一旦形成决议,必然是多数同意了的,不是个别人跟你过不去,你总不敢对大多数人使用黑手段吧。其实,只要让反对意见充分发表,反对派也是会接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问题往往在于少数人没有表达的渠道,人家就认为你业委会(主任)在利用多数派歧视人家,所以当然心有怨恨了,时间长了往往就积重难返了,还谈什么和谐呢?

  这里举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事例,北京的卧龙小区两年前业委会成立的时候,那些候选人甚至许多业主都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说是没有法律依据(其实这是错误的说法,后面要咱们讨论),特别是主任由于是高票当选,谁都不放到眼里,颐指气使,看到物业管理公司并不买他的账,于是就通过业委会来召开所谓业主大会表决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当时收集到的赞成票数据说达到了三分分之二,便开始进行新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标,但是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了一些业主进行质疑,说为什么不让业主进行讨论就投票?如果进行了讨论,别说三分之二,只要赞成票超过一半我们就同意。而业委会则借口小区一千多户,无法集合起来开会讨论。人家正好就抓住了这一点说:那为什么不能推选出来代表进行讨论呢?业委会的人当然很清楚,如果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的话,首先讨论的很可能是罢免他们的问题了,所以坚持反对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这样当然就理亏了,于是那些业主就到处告状,迫使政府下令停止招标,业委会的威信当然也谈不上了,自身也陷入内讧,委员联手罢免了主任,另选了主任,而被罢免的主任拒不下台,把着公章不交出来,新主任那边就又刻了一枚公章,形成了两个主任的混乱局面,还到法院进行诉讼,结果两年多来一事无成,但是广大业主也无可奈何。

  试想,如果有业主代表大会的话,是否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要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充分讨论才能决定,怎么可能出现上述混乱的局面呢?如果城市的各个小区都能够象北京的上地西里那样成立起来业主代表大会,遇事都到业主代表大会上去讨论协商然后表决,形成理性解决问题的机制,怎么还会出现美丽园这样的风波呢?

  所以,大约一百年前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就指出;中国的现代化要从大众学会开会开始。.为什么说要从开会开始呢:因为随着蒸汽机的出现导致产业革命大规模开展以来,社会分工日益发展,也就是人类活动社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事务也越来越复杂了,个人的知识能力显得越来越狭隘和渺小了,显然已经无法继续沿用少数精英合计一下就可以提出决策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了,而是要求尽可能地集思广益,也就是在尽可能地充分讨论以后进行决策,因而开会就成为了现代民主社会中最主要的政治活动,平等发言则是为了最大限度提高开会效率,降低决策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共和制度下即民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质,因而会不会开会绝不是可以轻视的问题,可以说是直接决定着我们的社会能不能真正走向民主和现代化的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业主代表大会的意义远不止于维护城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它实际上将会成为现代公民民主训练的学校,因为民主决不仅仅是投票那么简单,要让大家学会推选代表来开会讨论,而不是动辄全体表决这样不理性的行动。业主在物业管理领域学会开会讨论问题,特别是学会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来推选和罢免代表,就可以逐渐上升到对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代表的理性选举和罢免,提高人民代表的议政素质,使得中国的民主化走上一条理性稳健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