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设立税务法院的设想
综上所述,在我国很有必要建立税务法院,专司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及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犯罪案件的审理。税务法院的建立,是从税收司法保障角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着眼于保证税务案件公正审理而在司法领域内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而不是人民法院司法业务的简单地重新分工。在设立步骤上,第一步先在普通法院设立税务法庭作为过渡;而后待条件成熟,再设立独立的税务法院。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目前加拿大和美国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城市税务法院和税务法庭三级。然而,加拿大与美国的税务法院有所不同,加拿大税务法院专门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而美国税务法院的职责是对因欠缴税款而被传讯的案件做出判决,不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那么,我们呢?
1、根据我国的实际,税收法院应专门审理税收司法保障过程中出现的涉税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案件。在设立初期,税务法院可以先主要受理有关税务方面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取得一定实践经验以后,再考虑把税务方面的刑事案件也由税务法院受理,最终实现把所有关于税务方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由税务法院统一受理的目标。具体而言,税务方面的民事纠纷主要有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之间的纠纷、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法规定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在纳税担保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税务机关在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等。税务方面的行政纠纷主要是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纳税人所发生的纠纷,其受案范围与目前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致的。税务方面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犯罪案件的审理。
2、税务法院的建设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按照经济区域而非行政区域设置。千万不能再重复我国税务机关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错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税务案件的数量也相应较少,尚不具备单独设立税务法院的客观条件,可以归并在相邻的法院,否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作出相应的调整。
3、税务法院的法官,应当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税务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担任。税务法官产生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一是由法院中对审理税务案件比较有经验的法官组成税务法院的法官;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从社会中挑选合格的税务法官,参加税法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是高等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也可以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者。同时,应加强我国各法律院校对税法人才的培养。
4、在管理体制上,应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在人、财、物等司法机构资源配置上,由中央直接安排,使税务法院脱离地方政府制约,减少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从而保证税务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
以上讲了我国税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下再综合讲一下解决问题的办法。税收理论的问题最主要来自于大学的教材,所以纠正起来就必须抓住这个关键。现在所用的税收教材都是在受前苏联“非税论”影响的情况下所写的,没有抓住该事物的本质,错误百出,贻误下一代,必须彻底纠正。对税收立法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由人大组织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人员,特别是应该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人员参加的专业立法机构,负责税法的制定。当然可以,并应该有国家税务总局的人员参加。但不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税法草案,这样一是不符合法律由人大制定的规定;二是有可能使“法律利益部门化”。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税收执法的问题就只能靠我国法治国家的逐步建设来解决了。建设法治国家已写入我国的《宪法》,国务院也有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纲要,我相信这些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的。当然,国家如果需要,我有能力也愿意为此作出贡献。我国税务警察、法院的建立健全,那可能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我现在可以做的只能是为此“鼓”与“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