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历经五十年理论悬疑的终结
王大谦
(首钢发展研究院 100088)
内容提要: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问题的争论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经持续了近五十年。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到今天为止,这一问题的争论时断时续,时热时冷,经久不息,但至今仍无定论。本文认为,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是一个极大的理论误会和概念认识的严重错误。导致这一命题错误的根源在于“必要劳动时间”一词的误读,或者说是把必要劳动时间当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词来理解所产生的理论误会。在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概念体系中,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却长期将二者混为一谈,并作为同义词来理解和使用,至今尚无一人明确将二者区别开来,以致使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价值决定理论的认识也长年处于混乱之中。在《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有关价值决定问题的论述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这一点作为价值决定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的不同内容,从体系上来讲马克思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作为价值本质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只有一种意义的绝对性,作为价值形式表现的“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同相对价值一样具有两种意义的相对性。价值决定理论从概念设计本身来讲是严密和清晰的,没有什么歧义和混乱可言。马克思曾作为最高原则一再强调交换价值不同于价值,价值形式不同于价值本身。所以,就本命题——原著本本的理解而言,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概念定义上,马克思还是马克思,出问题的是我们。
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问题的争论,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持续五十余年,至今仍无定论。在此期间各种观点长期争执不下,彼此相非,莫衷一是,以至使价值决定理论呈现出相当混乱的局面。价值决定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由于艰深难解和问题的重要性,有人称其为马克思有关价值问题的“哥德巴赫猜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对此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行深究,以求破解。不求甚解,任其下去或查无结果不了了之的学术状况都是不利于这一理论发展的,现实的问题和学术的责任都要求我们尽早给持续五十年的学术疑案下一个正确的结论,给马克思原著一个正确的解读,惟有如此才谈得上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实际问题的结合。
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认识分歧的关注和价值理论的研究,就本人而言,也由来已久。但近年来,经过长期考证和深入研究,笔者惊异地发现:一个持续五十年无休止的学术争论,如此复杂难解的理论经济学问题,竟源于一词之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理论问题,并非复杂难解,其所以悬而未决,根源于“必要劳动时间”一词的误读。直接原因是这一命题的早期倡导者,在阅读和学习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有关论述时,不了解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差异,不懂得价值决定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的区别,望文生义,混淆概念,错误地把“必要劳动时间”一词当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词来理解,不假思索地把马克思有关相对价值表现的字样误作为有关价值决定问题的论述,从而,张冠李戴,别出心裁地杜撰了一个所谓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错误命题。
我们知道,把价值形式当作价值本身,把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决定当作价值的决定是价值学说史上曾经出现以及马克思着重批判过的理论错误。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混淆,就其实质而言,也属于这种错误。因此,要认识和解决这一理论悬疑,并无太大的困难可言,惟有一点,即: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区别,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同时这也是造成这一理论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在《资本论》中,对劳动时间范畴,马克思按照一般、特殊和个别的三段论法,分别设计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三个基本概念,并对其概念差异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三个概念彼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统一构成价值决定理论的概念体系。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所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因此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生产是一般,交换和分配是特殊,消费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上,第92页,人民出版社)三段论法是马克思概念设计和理论分析所遵循的基本方法。在研究分工问题时,马克思把分工区分为一般分工、特殊分工和个别分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资本论》第一卷价值概念体系的设计中,马克思同样按照三段论法严格界定和区分了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三个概念的性质,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把价值作为一个独立范畴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从而实现了价值概念从特殊到一般的理论上升。同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也是从必要劳动时间中抽象出来的,这一点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这是有关价值决定意义的理论上升。在《资本论》第三卷价值概念接近现实的运动中马克思又分别定义了社会价值、市场价值和个别价值三个概念。其中社会价值为一般价值,市场价值属于特殊价值,个别价值是与社会价值相对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由此,在价值决定问题上马克思通过三段论法使不同的劳动时间规定与价值规定取得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或社会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还包括市场价值,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个别价值。
正是通过三段论法,价值由什么样的劳动决定的问题才得到了真正的解决。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说较好土地提供地租,这只不过证明,社会必要劳动和个别必要劳动的差别在农业中固定下来了,因为这种差别在这里有一个自然的基础,而这种差别在工业中却是不断消失的。”(《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139页)尽管马克思在这里没有直观地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平列起来,但是,在马克思三段式概念体系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具有逻辑上的对称性,二者的矛盾统一构成无差别中介的一致性,并被包含在中介概念——必要劳动时间之中。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彼此是特殊与个别的关系。
从逻辑学上讲,必要劳动时间属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的共同概念,通过概念的限定或概念的缩小法可以把必要劳动时间限定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相反,通过概念的概括或概念的扩大法又可以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概括为必要劳动时间。正如把“直线”和“曲线”概括为“线”一样,“直”与“曲”的矛盾不再需要考虑。同时,共同概念“线”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即“直线”和“曲线”两种含义,但直线就是直线,是一种绝对的规定,只有一种绝对的意义。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直线”的意义,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线”的意义,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曲线”的意义。因为马克思很少使用“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更多的情况是用必要劳动时间代之。当然,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也曾用这个词泛指生产一般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用交换价值泛指价值是不对的一样,他曾多次提醒人们注意二者的区别,不要因使用同一词语表示不同的意思而产生误会。照此看来,一切概念或范畴在结构上和逻辑上都是如此的清晰,马克思有关价值决定理论的概念在理解上本不应产生什么误会,更不应当出现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这样错误的命题。但误会还是产生了。
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命题或提法初见于1956年魏埙、谷书堂《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一文。作者在文中最先发现和阐述了马克思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的论断,这对于我们深入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交换价值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以及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两位老理论工作者在劳动价值论,特别是价值形式理论认识方面的这一贡献应当给予肯定。但遗憾的是,两位作者把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作了同义词,误以为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必要劳动时间具有另一种意义”的字样,是有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论述。因而,对马克思关于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进行了错误的解读,提出了一个所谓“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错误命题,并由此引发了长达五十年有关价值决定理论的混乱。
“必要劳动时间”一词,《资本论》第一卷从一开始的确像是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词”出现的。从行文来看,在第一章马克思最先使用和定义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词,尔后,又不加说明地改用“必要劳动时间”阐述问题,确实在某些段落中出现两个概念相互替换和混用的情况。因为在《资本论》第一卷研究的是一般商品生产;作为生产,一般如果只考虑类似一个部门整体的社会生产,那么,交换价值=价值,生产任何一个部门特殊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与生产社会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致的。所以,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马克思虽然没有对突然用“必要劳动时间”代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述问题即刻给予说明,但是到了第七章,在另外对“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进行定义时,在页末的一个注脚中进行了补充性说明。“我们在本书的前面一直是用‘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词,泛指生产一般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现在起,我们也用这个词指生产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但这种现象在任何科学中都不能完全避免。例如,我们可以用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作一比较。”(《资本论》第一卷第243页)显然,注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其一,“在本书的前面”用必要劳动时间一词泛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用交换价值泛指价值的情况,都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决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马克思曾多次告诫说,价值不同于交换价值。这一告诫同样适用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一词的界定。其二,说两种场合下用同一个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并没有说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属同一术语。但人们往往不这样理解这个注语,想要避免的误会还是发生了。由于对这一注脚理解的偏差,使许多人无一例外地以为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同一概念或同义词。因而,在学到《资本论》第三卷时,当人们一读到马克思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包含有另一种意义”的论述和字样时,自然要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相混淆,误以为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具有两种意义或两种定义。这样就容易出现价值决定理论认识的混乱和理解的错误,提出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也就不可避免了。
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多次提醒人们注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形式不同于价值本身。例如,在《资本论》第二卷批判贝利否定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价值独立性时说:“他们这种看法是由他的总的误解产生的。他认为,交换价值=价值,价值形式就是价值本身。”(《资本论》第二卷第123页)。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就其错误的实质而言,也是把价值形式当作价值本身,把价值表现或相对价值的决定当作了价值决定。细心的读者都能发现:在《资本论》中,凡是在论述价值或价值决定的地方,马克思一般都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论及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的地方,则主要使用“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一节中,马克思几乎全部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不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在马克思的概念体系和《资本论》的行文中还是很清楚的。
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在论述“李嘉图在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上的混乱”问题时,马克思曾详细地阐述了相对价值概念所具有的两种意义。而与此相关的表述同必要劳动时间两种意义的论述同出一辙。他说:“李嘉图起先把价值称为‘交换价值’,他和亚当•斯密一起把价值规定为‘购买其他货物的能力’。这是作为最初的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但是,接着他就谈到真正的价值规定:‘各种商品的现在的或过去的相对价值,决定于劳动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相对量’。
这里所说的‘相对价值’无非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但是相对价值也可能有另一种意义,就是说,我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比如说,用咖啡的使用价值来表现糖的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第187页)
在这里,我们发现马克思关于“相对价值也可能有另一种意义”的语气和用语与《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包含有另一种意义”的表述完全相同。不仅如此,在谈到价值的相对表现以及两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动的原因时,马克思又说:“例如,1磅糖=2磅咖啡。后来1磅糖=4磅咖啡。我们想知道的‘变动’在于:是糖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呢,还是咖啡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是糖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多一倍呢,还是咖啡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少一半,生产这两种商品各自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这两种‘变动’中是哪一种变动引起了它们的交换比例的变动。可见,糖或咖啡的这种‘相对价值,或者说,比较价值’……它们交换的比例……不同于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在第一种意义上,糖的相对价值决定于一定劳动时间内能够生产出来的糖的量。在第二种场合,糖(或咖啡)的相对价值表示它们相互交换的比例,而这个比例的变动可能是咖啡(或者糖)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变动的结果。”(《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第188页)最后,马克思说:“因此,同第二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即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用货币来实际表现)相比,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就表现为‘绝对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189页)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同产生。至此,我们对导致五十年来复杂难解的理论悬疑,已经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正确认识问题的方法。即,必要劳动时间不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形式不等于价值本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概念与价值、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包括社会价值、市场价值和个别价值)具有一一对应的决定关系,决定价值或绝对价值的只能是一种绝对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概念设计上,马克思根本不可能提出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更不可能出现两种价值决定论,这是正规的三段论法的定义原则。
下面我们引用《资本论》中有关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区别的段落作为本文的例证,并以此希望五十余年属于经典阐释性质的学术争论可以于今日得到彻底的终结。
比如:“每一件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三卷第158页)
再比如:“如果这个领域花费多了,即使每一单位商品所包含的只是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所包含的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如单位商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在既定的前提下却会丧失它的一部分使用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第595页)
还有“如果商品价值是由商品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商品一般地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那么,只有资本才能实现这种决定,同时不断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三卷第103页)
参考文献:
魏埙、谷书堂,1956:《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
谷书堂、杨玉川,1983:《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经济研究》第6期
胡寄窗,1990:《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存在两种含义》,《经济研究》第1期
苏星,1992:《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第6期
何炼成,1994:《也谈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樊刚,1995:《苏联范式批判》,《经济研究》第10期
林岗,2005:《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关系问题的探讨》,《教学与研究》第5期
姜启渭,2005:《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关系探讨”的探讨》,《教学与研究》第11期
王大谦,1994:《价值等比规律和构造模型》,《当代经济科学》第4期
王大谦,1997:《劳动价值论的坐标体系和模型分析》,《当代经济科学》第2期
2006年1月20日修改稿
王大谦
(首钢发展研究院 100088)
内容提要: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问题的争论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经持续了近五十年。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到今天为止,这一问题的争论时断时续,时热时冷,经久不息,但至今仍无定论。本文认为,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是一个极大的理论误会和概念认识的严重错误。导致这一命题错误的根源在于“必要劳动时间”一词的误读,或者说是把必要劳动时间当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词来理解所产生的理论误会。在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概念体系中,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却长期将二者混为一谈,并作为同义词来理解和使用,至今尚无一人明确将二者区别开来,以致使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价值决定理论的认识也长年处于混乱之中。在《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有关价值决定问题的论述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这一点作为价值决定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的不同内容,从体系上来讲马克思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作为价值本质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只有一种意义的绝对性,作为价值形式表现的“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同相对价值一样具有两种意义的相对性。价值决定理论从概念设计本身来讲是严密和清晰的,没有什么歧义和混乱可言。马克思曾作为最高原则一再强调交换价值不同于价值,价值形式不同于价值本身。所以,就本命题——原著本本的理解而言,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概念定义上,马克思还是马克思,出问题的是我们。
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问题的争论,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已持续五十余年,至今仍无定论。在此期间各种观点长期争执不下,彼此相非,莫衷一是,以至使价值决定理论呈现出相当混乱的局面。价值决定理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由于艰深难解和问题的重要性,有人称其为马克思有关价值问题的“哥德巴赫猜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对此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行深究,以求破解。不求甚解,任其下去或查无结果不了了之的学术状况都是不利于这一理论发展的,现实的问题和学术的责任都要求我们尽早给持续五十年的学术疑案下一个正确的结论,给马克思原著一个正确的解读,惟有如此才谈得上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实际问题的结合。
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认识分歧的关注和价值理论的研究,就本人而言,也由来已久。但近年来,经过长期考证和深入研究,笔者惊异地发现:一个持续五十年无休止的学术争论,如此复杂难解的理论经济学问题,竟源于一词之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理论问题,并非复杂难解,其所以悬而未决,根源于“必要劳动时间”一词的误读。直接原因是这一命题的早期倡导者,在阅读和学习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有关论述时,不了解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差异,不懂得价值决定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的区别,望文生义,混淆概念,错误地把“必要劳动时间”一词当作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词来理解,不假思索地把马克思有关相对价值表现的字样误作为有关价值决定问题的论述,从而,张冠李戴,别出心裁地杜撰了一个所谓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错误命题。
我们知道,把价值形式当作价值本身,把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决定当作价值的决定是价值学说史上曾经出现以及马克思着重批判过的理论错误。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混淆,就其实质而言,也属于这种错误。因此,要认识和解决这一理论悬疑,并无太大的困难可言,惟有一点,即: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区别,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同时这也是造成这一理论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在《资本论》中,对劳动时间范畴,马克思按照一般、特殊和个别的三段论法,分别设计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三个基本概念,并对其概念差异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三个概念彼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统一构成价值决定理论的概念体系。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所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因此形成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生产是一般,交换和分配是特殊,消费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上,第92页,人民出版社)三段论法是马克思概念设计和理论分析所遵循的基本方法。在研究分工问题时,马克思把分工区分为一般分工、特殊分工和个别分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资本论》第一卷价值概念体系的设计中,马克思同样按照三段论法严格界定和区分了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三个概念的性质,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个把价值作为一个独立范畴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从而实现了价值概念从特殊到一般的理论上升。同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也是从必要劳动时间中抽象出来的,这一点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这是有关价值决定意义的理论上升。在《资本论》第三卷价值概念接近现实的运动中马克思又分别定义了社会价值、市场价值和个别价值三个概念。其中社会价值为一般价值,市场价值属于特殊价值,个别价值是与社会价值相对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由此,在价值决定问题上马克思通过三段论法使不同的劳动时间规定与价值规定取得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或社会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还包括市场价值,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个别价值。
正是通过三段论法,价值由什么样的劳动决定的问题才得到了真正的解决。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说较好土地提供地租,这只不过证明,社会必要劳动和个别必要劳动的差别在农业中固定下来了,因为这种差别在这里有一个自然的基础,而这种差别在工业中却是不断消失的。”(《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139页)尽管马克思在这里没有直观地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平列起来,但是,在马克思三段式概念体系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具有逻辑上的对称性,二者的矛盾统一构成无差别中介的一致性,并被包含在中介概念——必要劳动时间之中。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是特殊与普遍的关系。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彼此是特殊与个别的关系。
从逻辑学上讲,必要劳动时间属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的共同概念,通过概念的限定或概念的缩小法可以把必要劳动时间限定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相反,通过概念的概括或概念的扩大法又可以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概括为必要劳动时间。正如把“直线”和“曲线”概括为“线”一样,“直”与“曲”的矛盾不再需要考虑。同时,共同概念“线”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即“直线”和“曲线”两种含义,但直线就是直线,是一种绝对的规定,只有一种绝对的意义。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直线”的意义,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线”的意义,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曲线”的意义。因为马克思很少使用“个别必要劳动时间”,更多的情况是用必要劳动时间代之。当然,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也曾用这个词泛指生产一般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用交换价值泛指价值是不对的一样,他曾多次提醒人们注意二者的区别,不要因使用同一词语表示不同的意思而产生误会。照此看来,一切概念或范畴在结构上和逻辑上都是如此的清晰,马克思有关价值决定理论的概念在理解上本不应产生什么误会,更不应当出现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这样错误的命题。但误会还是产生了。
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命题或提法初见于1956年魏埙、谷书堂《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一文。作者在文中最先发现和阐述了马克思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的论断,这对于我们深入地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交换价值理论和价值形式理论以及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两位老理论工作者在劳动价值论,特别是价值形式理论认识方面的这一贡献应当给予肯定。但遗憾的是,两位作者把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作了同义词,误以为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必要劳动时间具有另一种意义”的字样,是有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论述。因而,对马克思关于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进行了错误的解读,提出了一个所谓“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错误命题,并由此引发了长达五十年有关价值决定理论的混乱。
“必要劳动时间”一词,《资本论》第一卷从一开始的确像是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词”出现的。从行文来看,在第一章马克思最先使用和定义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词,尔后,又不加说明地改用“必要劳动时间”阐述问题,确实在某些段落中出现两个概念相互替换和混用的情况。因为在《资本论》第一卷研究的是一般商品生产;作为生产,一般如果只考虑类似一个部门整体的社会生产,那么,交换价值=价值,生产任何一个部门特殊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与生产社会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致的。所以,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马克思虽然没有对突然用“必要劳动时间”代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述问题即刻给予说明,但是到了第七章,在另外对“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进行定义时,在页末的一个注脚中进行了补充性说明。“我们在本书的前面一直是用‘必要劳动时间’这个词,泛指生产一般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现在起,我们也用这个词指生产特殊的商品即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用同一术语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但这种现象在任何科学中都不能完全避免。例如,我们可以用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作一比较。”(《资本论》第一卷第243页)显然,注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其一,“在本书的前面”用必要劳动时间一词泛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类似于用交换价值泛指价值的情况,都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决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马克思曾多次告诫说,价值不同于交换价值。这一告诫同样适用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一词的界定。其二,说两种场合下用同一个必要劳动时间概念表示不同的意思是容易发生误会的,并没有说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属同一术语。但人们往往不这样理解这个注语,想要避免的误会还是发生了。由于对这一注脚理解的偏差,使许多人无一例外地以为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同一概念或同义词。因而,在学到《资本论》第三卷时,当人们一读到马克思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包含有另一种意义”的论述和字样时,自然要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相混淆,误以为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具有两种意义或两种定义。这样就容易出现价值决定理论认识的混乱和理解的错误,提出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也就不可避免了。
然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多次提醒人们注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本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形式不同于价值本身。例如,在《资本论》第二卷批判贝利否定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征的价值独立性时说:“他们这种看法是由他的总的误解产生的。他认为,交换价值=价值,价值形式就是价值本身。”(《资本论》第二卷第123页)。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命题,就其错误的实质而言,也是把价值形式当作价值本身,把价值表现或相对价值的决定当作了价值决定。细心的读者都能发现:在《资本论》中,凡是在论述价值或价值决定的地方,马克思一般都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论及交换价值或相对价值的地方,则主要使用“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一节中,马克思几乎全部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不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点在马克思的概念体系和《资本论》的行文中还是很清楚的。
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在论述“李嘉图在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上的混乱”问题时,马克思曾详细地阐述了相对价值概念所具有的两种意义。而与此相关的表述同必要劳动时间两种意义的论述同出一辙。他说:“李嘉图起先把价值称为‘交换价值’,他和亚当•斯密一起把价值规定为‘购买其他货物的能力’。这是作为最初的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但是,接着他就谈到真正的价值规定:‘各种商品的现在的或过去的相对价值,决定于劳动生产的各种商品的相对量’。
这里所说的‘相对价值’无非是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但是相对价值也可能有另一种意义,就是说,我用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表现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比如说,用咖啡的使用价值来表现糖的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第187页)
在这里,我们发现马克思关于“相对价值也可能有另一种意义”的语气和用语与《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必要劳动时间包含有另一种意义”的表述完全相同。不仅如此,在谈到价值的相对表现以及两种商品的相对价值发生变动的原因时,马克思又说:“例如,1磅糖=2磅咖啡。后来1磅糖=4磅咖啡。我们想知道的‘变动’在于:是糖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呢,还是咖啡的‘必要劳动时间’变了,是糖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多一倍呢,还是咖啡耗费的劳动时间比过去少一半,生产这两种商品各自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这两种‘变动’中是哪一种变动引起了它们的交换比例的变动。可见,糖或咖啡的这种‘相对价值,或者说,比较价值’……它们交换的比例……不同于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在第一种意义上,糖的相对价值决定于一定劳动时间内能够生产出来的糖的量。在第二种场合,糖(或咖啡)的相对价值表示它们相互交换的比例,而这个比例的变动可能是咖啡(或者糖)的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变动的结果。”(《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第188页)最后,马克思说:“因此,同第二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即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用另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用货币来实际表现)相比,第一种意义的相对价值就表现为‘绝对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189页)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一同产生。至此,我们对导致五十年来复杂难解的理论悬疑,已经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正确认识问题的方法。即,必要劳动时间不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形式不等于价值本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这一组概念与价值、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包括社会价值、市场价值和个别价值)具有一一对应的决定关系,决定价值或绝对价值的只能是一种绝对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概念设计上,马克思根本不可能提出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更不可能出现两种价值决定论,这是正规的三段论法的定义原则。
下面我们引用《资本论》中有关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区别的段落作为本文的例证,并以此希望五十余年属于经典阐释性质的学术争论可以于今日得到彻底的终结。
比如:“每一件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资本论》第三卷第158页)
再比如:“如果这个领域花费多了,即使每一单位商品所包含的只是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所包含的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如单位商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在既定的前提下却会丧失它的一部分使用价值。”(《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卷第595页)
还有“如果商品价值是由商品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商品一般地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那么,只有资本才能实现这种决定,同时不断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论》第三卷第10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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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启渭,2005:《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量关系探讨”的探讨》,《教学与研究》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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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谦,1997:《劳动价值论的坐标体系和模型分析》,《当代经济科学》第2期
2006年1月20日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