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四年时间,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即将划上句号。显然,这是一个迟到的“句号”。
2003年,东方电子因虚假陈述遭遇巨额民事赔偿诉讼。据统计,有近7000名投资者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电子,案件总数达2000多个,诉讼标的为4.42亿元。无论是索赔的人数,还是涉案的金额,东方电子案均堪称国内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青岛中院认定,东方电子虚假陈述实施日为1997年7月14日,即其中报披露日。检察机关查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等人在1997年至2001年8月期间伪造公司业绩,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在此期间,东方电子乃市场上“著名”的“绩优股”、高价股,其股价一度冲上60多元。但在其美丽的“画皮”被揭开之后,东方电子遁入垃圾股的行列,而投资者则遭遇了惨重的损失。
去年7月份,东方电子启动股改程序。同年8月2日,其股改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东方电子控股股东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在股改中承诺,在通过股改方案后6个月内和公司一起寻求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协议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股改方案同时规定,方案通过后6个月内,原被告双方争取完成和解。
按照股改停牌前东方电子3.23元的收盘价计算,投资者获得的赔偿金额为1.945亿元,不到投资者索赔金额的一半。即使是根据其公告所说的“承担该协议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被告方亦未“尽责”。而在股改完成的6个月内,双方并未达成和解。事实上,其和解时间推迟了整整一年。
如果不是因为媒体的力量,如果不是因为舆论的监督,东方电子案到底会走向何方还需划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即将的“句号”出现。
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引发的案件,东方电子案非是第一家,但此前由于仅仅只有《证券法》而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无立案依据为由不予立案,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欲告无门。2003年1月9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从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案件才有章可循。
东方电子案虽然划上“句号”,但至少是不圆满的。其一,1997年东方电子案发,2001年被媒体曝光,直到2003年因有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才立案,而今年才有了最终的结果,漫长的时间跨度,折射出证券市场维权之艰难;其二,因为只履行65%的责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虽然市场上天天高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东方电子案来看,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也就是说,投资者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还任重而道远。
东方电子案只不过是众多虚假陈述案的一个缩影罢了。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违规事件的频频发生,与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分不开,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混乱与无序分不开,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分不开。因此,加强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才更显得迫在眉睫,特别是在目前大牛市进行得如火如荼的背景下。
让笔者感动的是,近7000投资者在四年时间里的坚持与不懈努力。不管东方电子案的最终结局如何,笔者都要在此向他们表示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