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72)


  第二节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

  1978年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并且税收征税范围过小,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够普遍,税负不公平,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公平竞争。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此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陆续对上述税法作了适当修改,进一步放宽了优惠政策,以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二、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围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简称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第一步利改税对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矿产资源的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地方税;对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四、工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在完善税制方面相继又做了一些配套改革,开征了一些新税种,恢复了一些老税种,改进了征管办法和征管措施,调整了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初步形成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加强了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积累资金和调节经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