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征商品流通税。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划战22个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制。
2.修订货物税。简并货物税税目为l74个,调整货物税税率,改变货物税的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计税。
3.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将应纳的工商业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
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筵席、冷食、舞场税目并入营业税,对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
5.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
6.根据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原则,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实施了《西北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经过上述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具体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契税,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1958年改革税制
1958年,基于“基本保持原税负、适当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
1.合并税种。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
2.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
3.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
4.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1958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四、1973年简并税制
由于受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因此,1973年,对已经商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简化:一是合并了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二是简化税目和税率;三是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这次税制进一步简化后,就工商税制而言,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至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实际上只对个人征收,从而严重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尽管在此期间我国的农业税制基本上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我国税制由建国时期的复合税制,几经简并,基本上已成为单一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