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73)


  五、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制:

  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逐步推广,对农业税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户缴户结的纳税方式及折征代金等方面的改革完善措施,牧区省份也适时调整了减免税政策;全面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时调整和完善了契税政策。

  到1993年,我国的税收制度共由37种税构成,具体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第三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制

  1992年底,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公平竞争的、按照经济规律要求运行的市场,与此市场相适应的是建立一个公平、合理、法制的税收体系。税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起的作用,将不仅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使税收成为国家直接掌握的宏观调控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杠杆。它将在平衡经济总量、调整产业结构、保证公平竞争、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1994年前税制存在的问题

  80年代通过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及农业税制全面改革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痕迹,难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

  1.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企业分别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地区之间政策也有差别,造成税负不公平,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平等竞争;

  2.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很不规范,出现了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的现象;

  3.在计划价格为主条件下设计的流转税税率,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

  4.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够合理,不利于中央与地方实行彻底的分税制;

  5.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引起企业相互攀比,竞相争取税收优惠,矛盾日益突出;

  6.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不规范,不利于发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

  7.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经贸活动的不断扩大,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将会日益增加,客观上要求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要相互协调,以避免税收对生产要素的流通产生阻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