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发给省长信箱里面的一封信,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我是唐山市迁安市的一位市民,老婆生孩子刚过五个月,我们现在想给小孩上户口,可去迁安镇公安局询问,他们却说必须有上环的相关证明及其他材料才能给小孩上户口,但我老婆对上环所用的器械皮肤过敏,而且我老婆是剖腹产的,上环早对身体不好,这样的话小孩的户口就没法上了,我们也等了几个月了。我查阅了国家及河北省的相关政策条例,其中并没有规定必须上环才能给小孩上户口,可是地方上没有上环的相关材料就不能上户口,这就是说迁安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冲突了,没有维护公民的任何权利,而是强制性的威胁性的。迁安市迁安镇公安局及迁安市迁安镇丁官营计生办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以不上环就不给开具相关证明为条件相要挟,没上环的相关证明就不给小孩上户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可是地方(迁安市迁安镇丁官营计生办)却是强制执行的,没有任何选择权利,不上环就威胁我们不给孩子上户口;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他们(迁安市迁安镇丁官营计生办)没有争取我们的同意,是强制执行的。而且我去过几次迁安市迁安镇丁官营计生办,也没看到他们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那里的卫生条件也差的很,而且经过询问过村子里的人,上环之前也没有任何的体检措施,就是强制执行,到那里就给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公民没有选择权知情权安全权 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完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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