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某谋税网》的一组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①当地税务机关。
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营业机构,可以选择一个对其他营业机构有监督管理责任、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的营业机构合并纳税。各营业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剖析:只答“当地税务机关”是很不全面的。“当地”是其“管理机构”的?还是“营业机构”的?或是“注册地”的?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哪纳税?按上面的答复也应在“当地”。这可是大错特错了!
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其总机构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九十条:外国企业依照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①当地税务机关。
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营业机构,可以选择一个对其他营业机构有监督管理责任、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的营业机构合并纳税。各营业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剖析:只答“当地税务机关”是很不全面的。“当地”是其“管理机构”的?还是“营业机构”的?或是“注册地”的?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哪纳税?按上面的答复也应在“当地”。这可是大错特错了!
解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其总机构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九十条:外国企业依照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