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车船税
现行的车船税是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外企统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新的税种。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三)适用税额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
载客汽车每辆60元至660元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
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3元至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四)免税规定: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五)征收机关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八)征收管理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船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