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税种。现行车辆购置税是2000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3、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一次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0%)
(1)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适用税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十四)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契税是1997年7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受让、购置、受赠、交换土地权属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和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以预购或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人。
2、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目前上海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3%的税率;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4%的税率;吉林省对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实行3%和4%的税率。
3、计税方法
契税按照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3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和房屋价格的差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十五)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是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上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也包括新开荒地、轮歇地、休闲地、草田轮作地。
2、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10元;人均耕地在1亩~2亩的地区,1.6元~8元;人均耕地在2亩~3亩的地区,1.3元~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元~5元。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在50%幅度内适当提高税额标准。
财政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9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所辖县(市)的适用税额标准。
3、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率标准计征,实行一次性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十六)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船舶吨税是1952年9月29日由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港口行驶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及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2、税额标准
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标准,分为一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为:
(1)一般税额标准,适用于与中国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
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至1.05元。
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
(2)优惠税额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
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至0.75元。
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非机动船从50吨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至0.4元。
3、计税方法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别适用一般累进税额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十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城建税。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市区适用税率7%;县城、建制镇税率5%;其他地区为1%.
3、计税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税种。现行车辆购置税是2000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3、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一次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0%)
(1)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适用税率
(2)纳税人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车辆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十四)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契税是1997年7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受让、购置、受赠、交换土地权属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和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以预购或集资建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人。
2、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目前上海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3%的税率;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4%的税率;吉林省对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实行3%和4%的税率。
3、计税方法
契税按照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3种: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和房屋价格的差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十五)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是1987年4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上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鱼塘,也包括新开荒地、轮歇地、休闲地、草田轮作地。
2、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税额标准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2元~10元;人均耕地在1亩~2亩的地区,1.6元~8元;人均耕地在2亩~3亩的地区,1.3元~6.5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1元~5元。
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在50%幅度内适当提高税额标准。
财政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9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所辖县(市)的适用税额标准。
3、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率标准计征,实行一次性征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十六)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船舶吨税是1952年9月29日由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船舶吨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港口行驶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航行国外及兼营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
2、税额标准
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和使用期确定累进税额标准,分为一般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具体税额标准为:
(1)一般税额标准,适用于与中国没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
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每吨1.5元~4.5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7元至1.05元。
30天期的,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
(2)优惠税额标准,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
90天期的,机动船按净吨位从500吨以下至1千吨以上划分为5级,税额标准为1.1元~3.2元;非机动船从30吨以下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5元至0.75元。
30天期的,机动船按90天期的税额标准减半确定;非机动船从50吨至150吨以上分为3级,每吨0.25元至0.4元。
3、计税方法
船舶吨税分90天期和30天期两种缴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分别适用一般累进税额标准和优惠累进税额标准,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额标准-速算扣除数
(十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5年2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的。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缴纳城建税。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市区适用税率7%;县城、建制镇税率5%;其他地区为1%.
3、计税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