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23)


  

  第三篇立法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税收立法存在许多问题,如《宪法》中除了“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外,再没有关于税收的条文。我国还没有税收的母法。我国的税法都是单行法,实行单行法,而不是综合的法典不是不可以,而是还没有形成全面、完整的系统。特别是现行的大多是税收法规,问题是法律效力太低。能称得上“法律”的税收实体法,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已;并且质量不高,存在不少问题;离“法治”“应有良好的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本文就主要谈谈这方面的问题。

  引子:前期回顾

  下面的《论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改革》就是笔者曾被全国人大在“两税合并”时采纳一些观点的文章。笔者理论联系实际,从该事物的本质出发,联系当时的实际情况,探索出符合客观规律的理论,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使其起到应有的作用。

  论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改革

  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13日公布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十年来,对维护我国权益、促进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毕竟是刚刚起步,不可避免会存在许多可为之处。我国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涉外企业所得税改革,毫无疑问应符合我国改革的总目标,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涉外企业所得税体系。具体讲,在税制建设方面,要使之完善,在征管方面,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模式。

  一、完善税制

  由特定国情所决定,我国涉外税收采取了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不同的独立体系。因此,世界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这无疑为我们出了个很大的难题,同时也就存在许多可为之处。

  (一)法规需完备。

  涉外税收是一个独立体系,“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涉外税收制度与“涉内”税收制度一样,要有从立法到具体组织税款征收的一整套内容。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涉外税收制度还相当不完备。例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颁布后,对成为中国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法;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搞了十年,到目前仍还没有可资依循的征收管理法,等等。这很不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32条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无疑对我们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处理问题要有法可依,并且执法要正确。这首先要求解决法规完备问题——有法可依,否则就要出问题。不难看出,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其紧迫的一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