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信息报道,各方还需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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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草案一审稿曾规定,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中,这样的规定也被删除(6月24日新华网报道)。
  
  媒体的舆论监督,既源自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也源于当代公民对公共信息的积极追求和充分享有。成熟和完整的舆论监督,既能够让民众掌握充分的知情权,也能够敦促和监督政府在尊重民意、履行民意的前提下理性决策。可以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既为舆论监督松了绑,也为打造民主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一小步。
  
  尽管二审稿为媒体松了绑,但我们应该看到:信息充分与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媒体能否进行舆论监督”,而是更多地“呼唤信息掌有方能够以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心态,向媒体(和公众)披露最为充分和完整的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说,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道的效果上面,各方的良性互动,比“法律允许媒体报道”的条文往往还会更有效一些。
  
  一个无须回避的现实是,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翻开报刊媒体,我们常常能发现在一些重特大新闻事件的披露上,一些“神通广大”的媒体,总能够通过“内部人士” 、“消息渠道”得到消息,进而抢先报道。像这些“率先” 、“独家”的新闻披露,总有一些被“后续报道”证明是假新闻,当然也有一些被证明是真实的。
  
  诸如此类的舆论监督或者说信息披露,报道的媒体通过“特殊渠道”而不是正当、公平的渠道,信息发布方依据的是“关系亲疏”而不是“一视同仁”来发布信息。这样做的弊端显而易见:信息发布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更为严重的是,信息掌有方,可以根据自己偏爱的媒体(这种媒体可能是一直给信息掌有方“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不“加油、添乱”的“忠诚”媒体),根据自身利益来发布自己偏好的信息。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信息掌有方披露信息时,媒体多一家,它面临的追问或者质疑就至少多一层,尤其是面对着那些“一向对己不够友好” 、“坚持不懈报道真相”的负责媒体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为舆论监督松绑后,各方的良性互动需要迫切地提上议程。让各种媒体不分大小和地域、不分亲疏远近,都能充分享有采访报道权,理应是民主法治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也应该是促进各媒体不断走向更加公正、成熟和稳健的一条通途。
  
  具体说来,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道上,各方良性互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掌有方应该以最负责和最真诚的态度,面向最广泛的媒体,通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和进展,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满足媒体采访报道的要求;二是媒体自身必须通过客观、公正和详实的报道,在本着“媒体是社会公器” 、“竭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理性、建设性地跟信息掌有方(和公共部门)交流沟通,实现信息完全披露后的各方共赢。
  
  现代国家的公共生活中,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已经是一种常识;现代国家的公共生活中,各方(信息掌有方、信息披露方和信息消费方)的良性互动,也是一种常识,这一点我们也有必要重申,而且要使其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