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推行风险经理制实践


  ——首届中国金融风险经理论坛演讲论文

  (2005年1月16日)

  许建东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日益复杂,尤其是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极大地促进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并使风险管理成为现代金融机构高度重视的战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管理为特征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的实践表明,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不仅包含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而且还需要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人员队伍为支撑,而推行和实施风险经理制,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人力资源和制度上的保证。

  借鉴国外先进商业银行的做法,近年来,包括建设银行在内的多家中国商业银行对推行风险经理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风险经理制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风险经理制的执行和作用的发挥。本文将结合中国建设银行推行风险经理制的实践和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风险经理制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对风险经理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一、实施风险经理制的必要性

  风险经理制是对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等级化管理的一项制度措施,是围绕风险经理而设立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风险经理制是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等级化管理,可以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从而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基础保障。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需要来看,实施风险经理制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风险经理制是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现实选择。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过程之中,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风险管理的形势也更加严峻,任务也更加艰巨。同时,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在面临日趋加剧的国内同业竞争的同时,还面临着具有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的外资银行的巨大竞争压力。外部环境的这些变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建立和保持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实现发展。实施风险经理制,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增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充分适应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二)实施风险经理制是商业银行深化各项改革,实现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为此,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不断加快和深化内部改革,以真正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股份制改造的各项预期目标,为此,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并运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两家银行资本金。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这不仅是建设银行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也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重大成果,它标志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要全面实现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预期目标,除加快深化内部改革,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外,还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包括风险经理制在内的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相配套的风险管理机制。

  (三)实施风险经理制是商业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高风险与内控水平的内在要求。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离不开一支优秀的风险经理人员队伍。风险经理作为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直接载体,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推行风险经理制,可以有效形成风险经理与业务经理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风险控制机制,实现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实施风险经理制,在银行各业务部门、各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配置风险经理,根本目的就是为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人力资源上的保证。因此,加快风险经理制的推行和完善步伐,对推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风险经理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从风险经理的定位来看,风险经理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和授权权限履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职能,保障业务健康发展的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经理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熟练掌握经济、金融、财务、法律法规以及风险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还要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具备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能力。在实际工作中,风险经理除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外,还承担着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等专门职责。由此可见,风险经理在商业银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业务素质与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银行的风险防范与内控能力,直接影响到银行价值的实现水平。

  其次,从风险经理的作用来看,通过风险经理与业务经理的协同配合,可以有效实现风险的源头和过程控制,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风险经理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在银行各业务部门、各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配置风险经理,可以对各风险类别、各业务品种、各业务流程、各业务部门和区域的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实现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

  二是通过建立并完善垂直化的风险经理管理机制,保持风险经理与业务经理的相对独立,可以有效实现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承担与风险监控的分离。

  三是真正奉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四眼原则”,实现银行每项业务都要经过风险经理和业务经理的审查,确保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的协调发展,强化风险与收益平衡的管理理念,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反应速度。

  四是通过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业务流程的关键环节派出风险经理,使风险管理更贴近市场,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控制风险,同时,可以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实现风险的源头控制。

  五是通过风险经理对业务流程的独立审查和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督促,确保业务流程全过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将风险管理的过程划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风险控制和风险化解等环节,并在不同环节赋予风险经理相应职责,从而实现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经理制推行情况

  我国商业银行在近几年才刚刚开始推行风险经理制,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都在推行风险经理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办法,并配备了相应的风险经理人员。

  从建设银行的情况来看,从1999年起,建设银行建立并在各级分支行逐步实施了贷款专职审批人制度,率先进行了风险经理制的推行和尝试。2002年12月,制定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全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和完善。2003年6月,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对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进行了细化,设置了包括风险经理在内的11个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并对各分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改革推进的具体要求、推行进度作了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全行风险经理制的落实和实施,2003年7月,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经理岗位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风险经理职务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并在全行系统推行风险经理制。

  建设银行推行的风险经理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风险经理的定位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明确风险经理是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在职责上他们是从技术层面上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待遇上他们是按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系列实行;二是明确风险经理从事的工作范围,风险经理主要负责风险识别与计量、授信业务的审批决策、风险的监测预警、风险化解处置等工作,并且明确专职贷款审批人是专门从事授信业务审批决策的风险经理;三是明确风险经理所涉及的风险管理的领域,风险经理所涉及的风险管理领域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风险经理的职务设置分为一级至七级,其中一级、二级称为资深风险经理,三级、四级称为高级风险经理,五级至七级称为风险经理。总行设置一级至六级风险经理;一级分行设置三级至六级风险经理;二级分行设置五级至六级风险经理;经一级分行批准,县级支行可设置七级风险经理。

  3.风险经理的设置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二是风险管理关口前移原则;三是风险管理过程控制原则;四是“三高”原则,即“技术含量高、劳动复杂程度高和替代成本高”,在设置风险经理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突出“三高”性。

  目前,建设银行大部分分行已开始了风险经理的推行工作,全行已有25家一级分行配备了风险经理,其中,四级及以上风险经理50人左右,六级及以上风险经理300余人。下一步,建设银行将继续加快推进风险经理制建设,做好风险经理的配置和发展规划,合理界定风险经理职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经理考核制度,完善风险经理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加大风险经理的培训力度,有效提升风险经理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经理制与国外同业的差距

  国外一些先进的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领域都推行了风险经理制,尤其是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商业银行突出了风险经理制在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这些商业银行所推行的风险经理制来看,他们虽在风险经理职责划分上不尽一致,但都有如下共同的特点:一是风险经理一般都是由有较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且掌握风险识别、控制技术的人员担任。二是风险经理不仅要承担审批的职责,且要承担一定数量客户风险和资产质量的动态监控的职责。三是在审批方式上实行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双签”审批和委员会会议审批的审批制度。四是采取授权到个人的授权管理方式。五是采取垂直管理的管理方式。

  从上述特点不难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的风险经理制并不等同于国外商业银行的风险经理制,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经理制尚处于初始的发展阶段,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这一制度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由于风险经理制实施的基础平台的差异,风险经理制的推行效果存在较大差距。风险经理制的有效实施建立在完善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管理模式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础之上。国外主流商业银行一般都是股份制公司,行政总裁(行长)和首席风险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各自独立地开展市场开拓和风险管理;在管理模式上多采用事业部制,强化各业务系统的纵向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演变,相对较为成熟和完善。而我国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管理模式上多采用类似于行政管理模式的多层次分级管理,各级行横向管理能力远胜于各业务系统的纵向管理能力,同时,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受上述因素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推行风险经理制的效果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国外银行的水平。

  二是与风险经理制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经理制度正处于推行初期,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很欠缺,尤其是在风险经理的职责、工作流程、汇报线路的明确和界定,以及风险经理的准入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培训机制等相关方面的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风险经理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有效推行。

  三是在风险经理的定位和作用的发挥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多数商业银行对风险经理的定位存在较大差异,在职责上需要他们从技术上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而又不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在待遇上他们是按技术职务系列实行,而不是管理职务系列。同时,除专职贷款审批人外,其他风险经理也没有真正融入到银行的业务流程之中。这种定位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了风险经理职责与职权的错位,从而限制了风险经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经理制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业务经营机制和全面风险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风险经理制在未来的较短时期内必将得到较大的发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特点和内在需要,从风险经理制将来的发展趋势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经理的定位将更加准确,职责与职权更加对等。为保障风险经理制实施的有效性,在今后的推行过程中将赋予风险经理在风险管理工作中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将其纳入管理职务序列,真正实现风险经理职权与职责的对等。

  2.风险经理的独立性将进一步得到加强。保证风险经理的相对独立性,是实现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与风险监控分离的基本前提。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业务经营模式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各业务系统事业部制和全面风险管理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落实,风险经理的独立性必将得到有效加强,垂直化的风险经理管理机制将得到进一步的确立。

  3.风险经理的职责与工作流程将进一步明晰,风险经理的作用将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遵循“全面风险管理”和“平行作业”的原则,在今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风险经理将通过与业务经理的协同配合,并通过矩阵式的工作报告线路,实现对各业务部门、各业务流程的全面、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有效促进商业银行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并最终为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的根本经营目标服务。

  4.风险经理的配套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得到建立和完善。将实现风险经理人事的垂直化管理,建立并完善风险经理的资格准入、发展配置、聘任以及人员培训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确保一流的风险经理管理体制的建设和落实。

  5.风险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得到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通过借鉴先进的绩效管理思想和方法,实行涵盖工作业绩与管理业绩、短期业绩与长期业绩、现实业绩与潜在业绩的风险经理全面业绩的考核制度,建立风险经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从以约束为主向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转变。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