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董事长不该带头虚假宣传
文 ︱ 唐 朝
“按照现代医学原理,糖尿病患者是不能喝白酒的。但是,1993年底,天津质量保证公司的陈先生、叶先生证实了茅台是个例外。这两位先生都已经60多岁,而且患有四个加号的糖尿病,来茅台酒厂之前,夫人特意打电话给负责接待的贵州经贸委的同志,要求别让他们喝酒。抵达茅台后,经不住诱惑,两位先生还是沾了茅台酒。开始还小心地试着喝,再后来便没了顾忌。等到春节,他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回到了天津,进医院一检查,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糖尿病不但没有加重,反而减轻了,四个加号变成了两个加号……”
这则有关茅台酒能“治疗”糖尿病的广告刊登在《中国民航》杂志2007年2月的第78-79页上。
笔者是在2月13日的国航班机上看到的这则广告。担任东方英雄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策划多年的笔者对《广告法》还是了解一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茅台酒这则文字广告是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季克良先生撰文形式刊登的,相信许多读者凭借对国酒茅台的信任,在加上茅台董事长亲自叙述,不免就有糖尿病患者,以及家有糖尿病患者的人就会选择用茅台酒治疗糖尿病。如果这些糖尿病患者因为喝茅台酒没有治好,或者出了问题,茅台酒厂负的了这个责任吗?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如果说“ 茅台酒成了许多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终身不离的保健饮品”有误导消费者成分的话,那么,茅台董事长在广告中“冒用”世人尊敬的某国家领导人之口说“茅台酒能治百病”,就让我们想起著名导演陈凯歌的怒斥:“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吧!”。
2月14日上午,笔者首先拨通了中央电视台3·15晚会24小时投诉热线,包姓女士对笔者的举报做了认真记录。随后,笔者又拨通了该杂志社所在地——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的电话,电话中自称姓郝的女工作人员接待了笔者,并就举报内容进行了详细记录。
笔者拨打天津114,按照茅台酒厂董事长季克良先生在广告中所提到的“天津质量保证公司”进行查询,结果是“该公司没有进行登记。笔者在“百度”等著名搜索引擎中搜索“天津质量保证公司”,依然没有任何与该公司相符合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期间,是白酒的销售高峰季节,以茅台国酒的地位,本应该在宣传上带头遵守《广告法》,这次茅台董事长带头进行虚假宣传,实在应该认真反省,笔者在此提醒全国糖尿病患者:有病去医院,喝茅台酒治不了糖尿病!
笔者还将就该事件最新进展情况在融资网、中国危机公关网的专栏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