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自查重点
1、与开户银行进行帐务核对,是否笔笔对应、金额相符。
2、对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对,对交易事项已结束的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结余款应及时收回企业基本帐户。
3、盘点库存现金,检查帐款是否相等,有无白条抵库。
4、清查企业的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确实存在,与对方单位的债权、债务金额是否核对一致。有无企业股东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情况。
5、对应收款项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并结合帐龄分析,分析结算风险,对账龄超过三年、确已收回无望、符合坏帐核销标准的应收款项,应准备核销必备资料,按程序申报核销。
对帐龄超过三年的应付款项,积极与债权人联系,如果确实无法支付,应作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收账。
6、盘点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等各项存货是否帐实一致,对盘亏、盘盈、报废、积压的存货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理。
7、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是否已经减值,投资收益的计量和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8、对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申报处理。
9、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检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库存工程物资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盘亏、变质、损失等情况,对需要报损的工程物资准备必要的资料,准备申报。
10、请技术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已减值和已无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作出书面鉴定,为无形资产报损准备资料。
11、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余额并复核银行计息清单的正确性,检查有无漏计的利息。
12、核对应付债券,检查余额是否正确,已付或应付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计的应付利息。
13、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内资企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外资企业适用:国税函[2004]296号
1、与开户银行进行帐务核对,是否笔笔对应、金额相符。
2、对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对,对交易事项已结束的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结余款应及时收回企业基本帐户。
3、盘点库存现金,检查帐款是否相等,有无白条抵库。
4、清查企业的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确实存在,与对方单位的债权、债务金额是否核对一致。有无企业股东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的情况。
5、对应收款项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并结合帐龄分析,分析结算风险,对账龄超过三年、确已收回无望、符合坏帐核销标准的应收款项,应准备核销必备资料,按程序申报核销。
对帐龄超过三年的应付款项,积极与债权人联系,如果确实无法支付,应作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收账。
6、盘点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等各项存货是否帐实一致,对盘亏、盘盈、报废、积压的存货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理。
7、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是否已经减值,投资收益的计量和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8、对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申报处理。
9、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检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帐面记录是否一致,库存工程物资帐实是否相符,有无盘亏、变质、损失等情况,对需要报损的工程物资准备必要的资料,准备申报。
10、请技术人员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已减值和已无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作出书面鉴定,为无形资产报损准备资料。
11、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余额并复核银行计息清单的正确性,检查有无漏计的利息。
12、核对应付债券,检查余额是否正确,已付或应付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计的应付利息。
13、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内资企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外资企业适用:国税函[2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