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自查(10)


  三、广告费支出

  1.广告费的构成要件(国税发[2000]84号):

  (1)广告是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

  (3)通过一定媒体传播(媒体的范围包括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讯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

  2.扣除比例:

  (1)国税发[2000]84号:广告费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额的2%在税前扣除。

  (2)国税发[2001]89号:食品、日化、家电、通信、集成电路、软件开发、文化体育、房地产、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为8%;国税发[2006]107号:服装生产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在税前扣除。

  (3)国税发[2005]21号:制药行业的广告费支出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的风险投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可全额扣除。

  (5)广告费支出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6)国家禁止作广告宣传的企业或行业、产品,以公益广告形式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照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

  (7)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要点:10大行业8%,制药2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的风险投资企业全额,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3.计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的依据:

  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目前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的计算依据是一致的,都是根据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最新的所得税条理中规定一律按照15%扣除!

  四、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新税法中据实扣除,但强调投资人的工资必须合理,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

  1、工资薪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支出。

  2、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国税发[2000]084号)

  ⑴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⑵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⑶从已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⑷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⑸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⑺独生子女补贴;

  ⑻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⑼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国税发[2001]39号文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薪金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计税职工人数:(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6]56号)

  企业职工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有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企业计税职工人数中:

  ⑴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工资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⑵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⑶已出售住房及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⑷国税发[2006]56号:由工会经费支付工资的专职工会人员。

  4、计税工资标准:

  (1)财税[2006]126、.国税发[2006]136号文: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各省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整规定停止执行。

  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

  (2)本期核准计税人员:以每个月的工资表中的计税工资人数相加然后除以12=平均职工人数(小数点全部进位为整数)。

  5、工会经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国发[2006]136号)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出台,该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下发的,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为"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明确"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五、坏帐准备与损失

  准备提取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第八条的规定:八、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坏帐损失: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关联企业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执行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七、利息
  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税发[2000]84号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①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②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③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④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注意: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条规定已经失效)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八、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一)劳动保护费

  (二)劳动保险费

  1.社会保障性缴款

  2.企业劳动保险支出

  (三)差旅费

  (四)会议费:

  (五)车辆使用费:

  (六)公杂费:

  (七)邮电费: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八)外事费:也可叫涉外费,指企业从事外事活动的费用支出。

  (九)董事(股东)会费:包括董事会及其成员发生的董事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

  (十)租赁及物业费

  (十一)修理费:

  1.自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2.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3.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4.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超过原址20%;变更用途;延长使用寿命2年以上。

  (十二)水电取暖费

  (十三)折旧费:

  1、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

  (十四)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摊销:

  (十五)无形资产摊销:

  (十六)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经营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

  2、开办费的摊销:

  (十七)会员费: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准予税前扣除;

  (十八)总机构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