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的“辞职门”事件,最近在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但是,无论自诩为“清”的“观局者”怎么评说,怎么抨击,华为之“决定政策的人们”却不为所动,甚至连已经被外界视为“司马昭之心”的“规避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都不承认。于是,舆论又把矛头转向“软法”——《劳动合同法》。一部还不到“预产期”的“良法”在胞胎之中已经严重缺钙,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我们现在所强调的“以法治国”可能又陷入了一个迷信权力的误区,觉得法治无非就是依仗国家暴力的立法和执法。从社会学的立场看问题,作为“社会制度”的法律其实只是“治国”的一条腿,没有另一条腿“社会行动”相配合,我们就只能单腿跳式地蹦哒着前进,这是很不稳定也一定不能持久的。
从世界上的法律体系看,除了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基本法律之外,更为现代的立法几乎都是社会行动的结果,劳资关系如此,社会保障如此,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更是如此。社会行动是促使良法问世的原动力,也是监督良法执行的制衡力,没有社会行动相配合的法律行动,几乎一定会缺钙。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有了在理念上已经非常先进的《劳动法》,我们依然要总理出面去为农民工“讨要工资”。
正因为如此,深入讨论“华为员工离职事件”,我们不妨先把相关的法律搁置一边,看看我们有那些途径可以走出“无奈”并且走向“有奈”。
首先,按“科学发展观”的道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严酷的现实:在当今世界上,“充分就业”已如黄鹤西去,白云悠悠。尤其在中国,说总量性失业也好,说结构性失业也好,都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资本的权力和自由度可谓无限,甚至已经完全不受民族国家界限的束缚。反之,劳动这一方,不但要受到国境线和国籍的限制,甚至在中国还要受到户口等种种限制。没有了工作上的自由选择权,其他权利自然也就受到影响。所以,资本的“一言堂”和劳动的“集体失语”几乎是一定会发生而且可能已经是天天都在发生的事情。
以上所述,可能就是华为“辞职门”的大背景。《劳动合同法》作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原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大环境决定,保护劳动者利益所要涉及到的复杂关系其实并不是一部《劳动合同法》可以调整的。我们可能不应以此来指责华为“辞职门”的决策者,因为比起当年的“下岗分流”和“转制并轨”这并不为过。
综上所述,软法之缺钙也是必然的,即使是让我们的“良法”浑身披挂,甚至练出“金钟罩”、“铁布衫”,那你的“软肋”或“命门”也是明摆着的。何况,资本还有一着妙棋,三十六计走为上。
说到此,我们还是没有走出“无奈”,但已经把“天下大势”给说白了。如何走出无奈走向“有奈”,其实没有最佳选择,只有退而求其次,寻求“满意选择”——劳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那就是最好的选择。于是,这就又引出劳资谈判的话题。显然,以劳动者个人对资方谈判是没有戏的,所以要推行集体谈判,这就需要有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替劳动者出面来进行维权。
当代社会是一个倡导“谈判协商”的社会,国际关系如此,国内关系亦应如此。政府的角色是作为“裁判”介入和干预谈判的过程,着重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在政府、劳动和资本的“三国演义”中,劳动一方的谈判筹码越多,公平分配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最终还是要给予劳动一方罢工的权力——社会行动的一种。不然的话,劳资双方的在权力方面仍然是不对等的。
华为所为,其实可能已经接近“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境界(当然,这可能会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可惜的是,华为所为并没有合法程序给予保护,我们也没有见到劳资双方谈判的过程。说到底,现在的结果着实会让“软法”很郁闷,但比起迷信权力的“硬法”(不管结果对哪方有利)还是要理智的多。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我们现在所强调的“以法治国”可能又陷入了一个迷信权力的误区,觉得法治无非就是依仗国家暴力的立法和执法。从社会学的立场看问题,作为“社会制度”的法律其实只是“治国”的一条腿,没有另一条腿“社会行动”相配合,我们就只能单腿跳式地蹦哒着前进,这是很不稳定也一定不能持久的。
从世界上的法律体系看,除了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基本法律之外,更为现代的立法几乎都是社会行动的结果,劳资关系如此,社会保障如此,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更是如此。社会行动是促使良法问世的原动力,也是监督良法执行的制衡力,没有社会行动相配合的法律行动,几乎一定会缺钙。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有了在理念上已经非常先进的《劳动法》,我们依然要总理出面去为农民工“讨要工资”。
正因为如此,深入讨论“华为员工离职事件”,我们不妨先把相关的法律搁置一边,看看我们有那些途径可以走出“无奈”并且走向“有奈”。
首先,按“科学发展观”的道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严酷的现实:在当今世界上,“充分就业”已如黄鹤西去,白云悠悠。尤其在中国,说总量性失业也好,说结构性失业也好,都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这样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资本的权力和自由度可谓无限,甚至已经完全不受民族国家界限的束缚。反之,劳动这一方,不但要受到国境线和国籍的限制,甚至在中国还要受到户口等种种限制。没有了工作上的自由选择权,其他权利自然也就受到影响。所以,资本的“一言堂”和劳动的“集体失语”几乎是一定会发生而且可能已经是天天都在发生的事情。
以上所述,可能就是华为“辞职门”的大背景。《劳动合同法》作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原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大环境决定,保护劳动者利益所要涉及到的复杂关系其实并不是一部《劳动合同法》可以调整的。我们可能不应以此来指责华为“辞职门”的决策者,因为比起当年的“下岗分流”和“转制并轨”这并不为过。
综上所述,软法之缺钙也是必然的,即使是让我们的“良法”浑身披挂,甚至练出“金钟罩”、“铁布衫”,那你的“软肋”或“命门”也是明摆着的。何况,资本还有一着妙棋,三十六计走为上。
说到此,我们还是没有走出“无奈”,但已经把“天下大势”给说白了。如何走出无奈走向“有奈”,其实没有最佳选择,只有退而求其次,寻求“满意选择”——劳资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那就是最好的选择。于是,这就又引出劳资谈判的话题。显然,以劳动者个人对资方谈判是没有戏的,所以要推行集体谈判,这就需要有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替劳动者出面来进行维权。
当代社会是一个倡导“谈判协商”的社会,国际关系如此,国内关系亦应如此。政府的角色是作为“裁判”介入和干预谈判的过程,着重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在政府、劳动和资本的“三国演义”中,劳动一方的谈判筹码越多,公平分配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最终还是要给予劳动一方罢工的权力——社会行动的一种。不然的话,劳资双方的在权力方面仍然是不对等的。
华为所为,其实可能已经接近“劳资双方都能接受”的境界(当然,这可能会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可惜的是,华为所为并没有合法程序给予保护,我们也没有见到劳资双方谈判的过程。说到底,现在的结果着实会让“软法”很郁闷,但比起迷信权力的“硬法”(不管结果对哪方有利)还是要理智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