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3
今天参加中国基金会筹款信息发布暨筹款策略研讨会,有些话还是意犹未尽。本来想就公益机构在从事公益事业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写一篇“大文章”。但手头实在太忙,就仅把一些思路性的东西暂时记录如下。
按照中国古话说“好人有好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在现实生活中,多种内外因素使然,很多时候未必能够出现人们理想中的结局。比如,前一段时间南京的彭宇“撞人”案,在法院的推理之下,彭宇不得不承担“撞人”的法律责任。比如,还没有最终结果的富平家政服务中心保姆失责导致婴儿意外死亡遭巨额索赔案,虽然富平高喊冤枉,绝无害人之心,但这家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创办的公益机构,其辩解在法律面前却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前不久,一家媒体就此事采访我,问作为公益机构因自身失察导致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时,有无可能得到豁免,我只说了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尤其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善事”并非是指某一个人出于爱心捐善款,显爱心,而是专门指向于公益机构对外募集、使用善款时,这时,行善事的主体变成一个慈善组织的机构行为时,其行为后果和社会效应就显得更加复杂。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对于一家慈善组织,尤其是基金会,在对外募集善款,接受赠款,发放给受助对象的全部过程中,由于各个社会单元之间的关联以及各自的天然属性使然,其中的风险因素就变得愈加积聚和交集。稍加总结,就可以拉一个关于风险的单子:
第一,来自外部的四大风险:
1、政治风险。接受捐款时,尤其是境外捐赠,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政治敏感,对其捐款动因具有一定的了解。否则机构募款事小,国家利益事大,任何失误或者心存侥幸或大意,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
2、法律风险。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应有的判断常识要求,对款项的合法性需要必要的了解。不然,任何善举一旦有法律的疑问,势必降低慈善的含金量。
3、商业风险。来自的企业的捐赠往往表明,对于企业从事善举,往往是和企业的战略计划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自不可因此责备企业的商业利益追求,问题在于慈善组织在接受金额不菲的捐赠与企业相应的商业诉求时,如何掌握好一个必要的“度”。
4、社会风险。慈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公益事业的“形象代言人”,其对外界善款的接受以及对善款的使用,无不在社会民众的公共监督和评价之下。因此,对捐赠人的选择是需要足够的审慎的。正如香港乐施会一样,即使慈善组织非常缺钱,募款的心情之迫切怎么形容都不过分,但基于慈善组织的社会属性使然,还是应该对来自商业机构的捐赠作出必要的评估和筛选。
第二,来自外部的四大风险:
1、道德风险。如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先生所言,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如果说其他风险在所难免的话,那么道德风险一定应该为“零”。不然,如果在道德操守上出现了问题,慈善组织很容易陷入讨伐和谴责之中,其此前的善举之心也会让人大打折扣。
2、组织风险。在慈善组织的内部风险中,因为机构自身的组织建设、管理体系和人力资源问题,导致的风险,是应该最有可能被避免的。专业化运行,技术化操作,市场化梳理,无疑应是慈善组织在自我提升和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3、项目风险。慈善组织考虑在法律政策的大环境下,在当今社会的民生关注视野范围内,在符合机构自身宗旨的前提下,对项目的选择、执行和监督,其目的都是最大程度上降低来自项目本身风险的最好保障。
4、经济风险。就基金会而言,虽然“保值、增值”是基金会的基本使命,但如何做到“保值、增值”却是蕴含风险的事情。过于保守,则不能最大限度上实现增值;过于冒险,则未必能保证保值。仅就从理财的角度而言,高回报必然蕴藏高风险。很多时侯,基金会为了避免被人所指投资不当,宁可不去做任何投资、理财,实际上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或者也可以说是基金会意义上的“失职”。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投资,对资金进行恰当的管理,应该是基金会的负责人的积极选择。而从专业的角度考虑,还是建议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宜,不妨让一些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中。
总之,无论是来自内部的风险还是外部的风险,对于慈善组织来说,为了在正常状态下充分实现自己的宗旨和愿景,不仅仅在筹款过程中,即使在慈善组织日常运营的全部过程中,对风险的防范和规避都都应是非常必要而需要引起充分重视的。
(作者简介:梁枫,知名公益律师,中国公益法律网法律总监。电邮:[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