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模式和元模式的思考


    最近在梳理之前一直思考的商业模式、商业元模式(business meta model)以及产业链的问题。
    人类的经济生活中,从自给自足的一元经济向着分工、交换的二元经济发展时,就出现了商业。在这个二元关系中,有“产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提供产品与提供服务,要不要划分成两个元模式?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暂且不分,算做一个元模式。
    之后,随着商业范围的扩大,“产品/服务提供者”希望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媒体就出现了。这是一个三元关系,所以可算作另一个元模式。媒体元模式还有一个反面的情况,不是正向地投放广告,而是依靠评论产品/服务的缺点,获得来自产品/服务提供商的封口费(例如以赞助费形式),或许可称其为“反媒体”模式。但是,在本质上,与媒体模式是同样的。因此,在元模式层面,也归为一类。
    综上,我先归纳出两种元模式:“产品/服务提供者”模式,以及媒体模式。
    顺便据此分析一下近期“Google竞拍无线牌照惹风波 运营商指其破坏行规”的事情。
    Google可算是将媒体模式借助互联网发展到了很高水平(还不能说已经到极致)。Google之所以令微软恐惧,是因为他们根本不是同一个模式内两家对手之间的竞争,而是两种元模式的竞争。
    同理,Google要购买美国的700MHz无线运营牌照,给电信运营商造成很大恐慌:运营商卖服务,而Google是媒体。Google如果提供零收费服务,运营商该怎么活?
    我认为,Google代表媒体模式向着传统的“产品/服务提供”模式发起了最凶猛的挑战。如果Google成功获得700M运营牌照,北美和西欧的电信运营商就将首当其冲地面临商业元模式层面的挑战。电信运营商原本具有做媒体的最优资源的--客户信息。尤其是移动运营商,对其后付费用户,拥有个性化信息。如果运营商要做媒体,是当前的媒体斗不过的。(Google如果有了牌照,则另当别论)
    只不过,运营商要做媒体,得先革自己的命--从“产品/服务元模式”切换到媒体模式。革自己的命需要勇气,毕竟运营商今天的境况还没有糟糕到那个地步。所以,只能由Google率先来革运营商的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