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治国方略,对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应该说,“德治”思想由孔子提出在我国已有了几千年的历史,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岁月的变迁,我们现在强调的“德治”较过去有一定差异。通过重温孔子的“德治”管理思想和学说,本人认为“以德治国”的现实意义更应该重于强调“官德”,应重在“治官”。
一、“做官”必先“做人”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总需要有一些人“做官”。旧社会称“官”为“老爷”,现在称“官”为“公仆”。“做官”与“做人”,按照我们一般的理解,并没有什么矛盾,不但不矛盾,而且官做得好的人,做人也一定不错。不同的人,做官的目的是不同的。有的人做官,是想干出一番事业来为人民造福;有的人做官,是为了追求钱财和个人享受;还有的人做官,是为了光宗耀祖或惠及子孙。有的人一做官就得意忘形,忘记了自己还是“人”,片面求官的感觉,忘记了做人的内涵。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身修而家齐,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由此看来,“修身”是何等重要。“修身”即加强自身的道德品质修养。人的社会发展应当是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过程。个人要想有所作为,必先修养自身心志,才能参与治理国家、服务社会。可见正心、修养自身是做人的根本、“做官”的前提,治国、平天下才是“做官”的目的。有好的人品,才有可能有好的“官品”;连做人都做不好的,即使做了官,也不可能是个好官。“为官”先做人,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即“为官”者,只有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党性原则,才能做到立党为公,才能真正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成为“人民公仆”;“为官”者道德高尚,就有人格魅力,就有威望,“如夏日之荫,冬日之炉,不求亲人而人自亲之”,象孔繁森那样才值得人民永远怀念、敬仰;相反,“为官”者德之不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包“二奶”,养情妇,在群众眼中就丑陋无比,一钱不值,象胡长清、成克杰之流只能成为历史的垃圾。
二、“治国”必先“治官”
“治国”既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又是一个公共行政学的范畴,既是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政治举措,又是公共行政生活中具体公共行政行为的实施。在我国,人民是“治国”的主体,要充分体现人民“以德治国”的主体性,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提高人民的“治国”能力,同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在“治国”中处于领导地位,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即所谓“官”依据人民的授权,代表人民“治国”,在“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必须首先坚持不懈的提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的“治国”能力,也就是提高各级“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政能力水平,也就是说必须首先“治官”。“官”治不好,国也无从治。“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比,“以德治国”更显得重要。因为“官”为民之表率,官风决定着民风。“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贞观政要·君道》)。治国理政,反腐倡廉,必须抓根本,抓关键。上与下,关键在上;官与民,关键在官;内与外,关键在内;近与远,关键在近。重点抓好了,就会上行下效,全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就会在不知不觉之中逐步形成。
三、“治官”务必从严
狠抓官德,端正官风,是治国之关键。当前,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即所谓“官”,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使“其身正”,做到“不令则行”。
一是抓教育,以德治官。“以德治官”,就是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道德教化。何谓“教化”?“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风俗通义》序)。上级为下级做出表率,正己教人,上行下效,这是教化的第一要义。教化的第二个含义是灌输与学习。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本质中都含有善与恶两个方面,要扬善抑恶,就必须施以教化。“人不学,不知义;玉不琢,不成器。”高尚的“官德”绝不会自发地产生和保持,必须不断地灌输、学习。这方面我们党历来是重视的,但也存在空泛、呆板,忽视日常的职业伦理道德和生活伦理道德,说服感染力不强,难以入脑入心,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等不足。事实上,在“官德”教育上,除了我们现在推崇的理论和典型必须继续坚持之外,我国古代和外国也有很多精辟透彻的理论阐述和感人肺腑的事例,它们已升华为人类共同的优秀文化,我们没有理由割断和排斥,要批判地继承,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二是抓建设,依法治官。“以德治官”,强调的是教化,是自律,是一种软约束。实践证明,仅有这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上“依法治官”,使“官德”制度化、法律化。就当前的“官德”现状来看,加强这种“他律”或硬约束尤显必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制度与领导者个人相比,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在我国古已有之,在外国也不乏其例。如美国国会就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在“官德”制度化、法律化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经验。近些年来,党中央和中纪委已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道德规范做出了一些规定。这些以党纪形式出现的规范,对领导干部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但还失之过粗、过宽、过软,而且党纪还不能代替国法。如果将行之有效的党员干部道德规范加以充实和完善,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德法》供全体领导干部遵行,是顺乎民心、合乎时代要求的。同时,要严肃政纪法规,对于没有“官德”、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惩一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