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监管层为统一行业对“第二套房”的界定,定下了几项“基调”:对已还清贷款或以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不做认定第二套房参考项,夫妻双方中一方已有房产,另一方再买房视作第一套房。统一界定本本是正确举措,但按照银监会的规定,一家可以有两套房认定为第一套房,那这种界定有何意义?如此单一的政策怎能对房市起到调控作用?
第二套房认定暂不出细则 银监会已定下“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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