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国铜版纸“两税并罚”案提起WTO争端解决


      2007914,中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WT/DS368/1, G/L/826, G/SCM/D77/1, G/ADP/D72/1),以解决美国初裁对自中国进口的铜版纸课征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质疑。中国要求与美国进行争端程序的磋商过程中,主要讨论美国在铜版纸案的初始调查中未遵守WTO规则的质疑,若双方分歧未能于60天内解决,中国可以请求设立专家小组,由该小组做出裁决。
  本案是中国对美国发起的第二次争端案件,起始于美国New Page公司提出申诉,指出由于中国造纸企业受到中国政府的补贴,使New Page公司生产的铜版纸在市场上必须面对不公平竞争。2007530,美国商务部公告其初裁结果,即中国的铜版纸反倾销税率高达99.65%,据此作出对中国同类进口产品课以20.35%临时反补贴税的裁定。
  在反补贴税的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向来不对如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反补贴措施的政策。然而在本案中,美国一改其政策并且是近23年来首次对一个美国标准下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课征反补贴税。美国商务部发言人曾说明此政策的转变,主要是因为中国经济已今非昔比,美国认为现在已可以对中国使用反补贴税之类的贸易救济手段。
  美国商务部官员指出,20052006年间,自中国进口的铜版纸数量增长了166%;自印度尼西亚及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则在同期间内数量分别增长了87%及13%。因此,美国也将对自印度尼西亚及韩国进口的铜版纸分别课予10.85%及30.86%的反倾销税。
  中国在本案提出的质疑主要有几项:
  1. 美国在进行对本案调查的过程中一方面违反美国法院的判例,也一改美国23年来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惯例。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由于按照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美国拒绝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根据上述第15条规定,在美国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确定正常价值时,所引用的是上述第15a款第(ii)点的观点采取以“替代国”的制度来认定来自中国产品的倾销程度,中国认为美国此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中国贸易的歧视性待遇。
  2. 在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税初裁中,美国无视中国银行业已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事实,认定中国所有银行给予企业的贷款均构成补贴。对此,中国认为美国置一国确定利率的基本条件和实际情况不顾,即选择37个发展中国家贷款利率,经简单加权平均作为参考标准,使得中国企业的补贴幅度被人为地大幅提高,因此强调美国的做法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1条的专向性补贴适用原则及无第2.4条肯定性证据证明明确性原则。
  中国也认为美国一方面对中国商品反倾销调查采取不公正的替代国做法,另一方面又在反补贴税适用性等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情况下,连续地对中国商品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合并调查,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课税问题,使中国商品受到了双重歧视和惩罚,显然有失公正。
  3. 针对美国所采取的临时反补贴税措施,中国还认为美国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7条临时措施与第19条反补贴税课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