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证)经营是一个社会顽症,长期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工商机关多年致力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严查严打严处虽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无照经营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相当严重,整治效果不能得到长期坚持,反弹较为普遍,甚至在极个别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止、屡禁不绝。本人结合近年来市场监管实际和工作中所见所闻,对无照经营行为存在的现状、原因、危害作一些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监管对策。
一、广东省无照(证)经营现状
广东作为民工聚集的大省,很多地区有很大一部分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密集,人员流动性大,这部分人员多数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谋生手段,且无照经营居多,这种无照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给我省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法规明确了一种由工商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合力查处无照经营的有效机制,而且在措施上规定了可以查封经营场所、扣压生产工具等较为严厉的措施,特别是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规定了最高限额50万元的罚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无照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广东省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愈演愈烈,已成为影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初步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省共有无证无照经营户100万多家,从具体分部看,70%处于违法建筑内;从经营范围看,80%从事小商品、小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从从业人员看,90%为非常住户籍人口。在局部地区和某些行业,无证无照行为处于失控状态。,并出现了许多新的动向、新的特点、新的领域。下面该从城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三个方面进行现状说明。
(一)城区现状
其一,无照经营的小商贩仍然十分严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仅仅规定了查处与引导、教育相结合的措施,督促其合法经营。无照小商贩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数无照小商贩挤街占道,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在经营中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制假售假、强买强卖,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些无照小商贩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查处取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其二,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为无照经营提供方便甚至纵容无照经营。有的商场和个别部门为了逃避管理而在商场、市场内搞假职工集资经营或者社区服务等现象尤为严重。如,某大型商场改制前出租柜台几乎都有营业执照,但在最近两年进行企业改制,对商场进行重新装修改造,并引进了超市。但商场重新开业以来进驻经营户没有办照,以搞职工集资经营名义逃脱工商部门的监管,甚至公开与工商部门叫板。这种现象归根到底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减少经营主体,偷税逃费,达到赚取国家税费的目的。
其三,文化娱乐场所是无照经营的新居点。目前,开办酒吧、网吧、洗头按摩美发美容场所、歌厅舞厅夜总会、影碟图书等,投资少见效快,但都需要先到公安、文化、卫生防疫等多个部门办理前置审批。前置条件制约办证难度较大,经营利润又非常可观,在矛盾面前经营者甘冒风险从事无照经营。等到被查时就托人说情,有的甚至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对抗工商部门的查处取缔工作。
(二)农村现状
其一,季节性无照经营。主要在农村乡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利用春节、春播、秋收、临冬等时节,从事食品、农资、生活和文化用品的贩运商谋取“暴利”。这种无照经营多数以“送货下乡”、“商品展销”等名义进行,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地点不固定、时间短、商品价格低廉但质量较差,农民群众上当受骗后无法得到赔偿。
其二、农村城镇化管理措施滞后为无照经营提供了可趁之机。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未得到统一规划自建房屋进行出租,部分处于沿街的学校纷纷破墙开店出租,加之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大量违章建筑成为农村乡镇主干道无照经营的主要特点。
其三、庭院商店在偏僻农村比较普遍。一些农民进些货摆在自家房屋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其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邻居和附近学校学生。这些无照经营小商店商品质量极差,食品与农药、药品混在一起,加上大部分商品由于存放时间较长已过期,所以极易引发中毒事件。由于边远农村人少地广、交通不便,本村邻舍一般都是亲戚,所以工商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很难查处到这样的无照经营户。
(三)城乡结合部现状
在城乡结合部无照经营现象除具有上述城区和农村的特点外,还具有其特殊的地理特点。
其一,生产资料经营的重点区域。一般如农业生产资料、汽车及零配件、钢材、成品油、木材等市场都在这一区域,这种行业要求质量标准高。对于质量不同的,价格落差比较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市场近处农村家户租赁地盘从事这些行业无照经营活动,从而谋取暴利。
其二、非法的文化娱乐场所向城乡结合部渗透。在城区由于开展打击赌博、电子游戏、录像放映等“扫黄”“打非”行动频繁,这些非法活动逐渐渗透城乡结合部,以逃避打击。
其三、外来人口和违章搭建建筑物较多。外来人口主要以小餐饮、抵挡日用品、贩运蔬菜瓜果为主,由于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等前置要件,所以成为无照经营。一般在城乡结合部属于拆除范围的建筑物比较多,所以很容易形成无照经营户。
其四、超范围经营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普遍存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种无照经营行为”,其中之一就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当前,在城市和农村超范围经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挂羊头卖狗肉”,其目的就是减去办证、减少费用。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烟花爆竹、农资、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器、成品油、医疗药品、文化娱乐等行业。
二、无照(证)经营产生的原因
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特征:一是从危害上讲,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损害公平竞争环境、侵害合法经营和消费者权益,逃避税费和管理,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助长假冒伪劣和歪风邪气。二是从地域分布上讲,城区无照经营行为较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较多;一般流动性商贩较多,有固定经营地址的较少。三是从经营范围上讲,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户较多。四是从经营时限上讲,新增户无照经营较多,长期经营户无照经营现象较少。五是经营规模上讲,小规模经营户无照率较高。
(一)无照(证)经营产生的主观原因
无照经营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主观因素:一是经营者有通过经营牟利的目的,二是经营者不懂法或者明知故犯,前者是动机,后者是无照经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因为如果经营者都能做到懂法和守法,就不会有无照经营。这其中少数经营者是由于不懂法,比如原先有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将其经营场所、设施等转让给他人,而受让人不知道要重新办照仍持原执照经营;再比如无经营资格的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经营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车间,不知道要另外办理营业执照,等等。但从执法部门以往查处的无照经营案件来看,多数无照经营者是出于主观恶意,其或者是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费,象常见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或者是由于无法通过有关审批而干脆不办执照,比如卫生条件不具备的饮食店;或者是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法律严格禁止而只好暗中经营,比如无照生产假劣产品的地下工厂。
(二)无照(证)经营产生的客观原因
无照经营久治不愈,客观原因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无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能被他人接受,使其得以生存。无照经营者必须依赖于他人购买他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生存,而在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中,还做不到自觉抵制无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其主要原因跟盗版的光盘和书籍是一样的道理,价格低廉,并且购买者感觉不到对自身利益有直接危害,比如无照经营的早餐店,点心摊,没有谁会因为它是无照经营而拒绝。这也可以说是社会公众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无照经营者。二是由于有关部门服务和管理不够到位。繁琐的手续,低下的效率,可观的费用,在今天这个时间就是金钱的竞争社会,使一些经营者甘愿冒被处罚的风险,边经营边办证照,或先经营后办证照,前提是违法成本低于无照经营预期可获利润。由于地方保护或各种关系或执法者主观认识等原因,对无照经营的处罚绝大部分都没能做到从经济上使其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种习惯做法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照经营。三是由于不断有新的无照经营出现,而相应的管理滞后。无照经营不断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利益的刺激。特别是当经济发展,使得市场中某个行业领域现有的合法经营者满足不了市场需求时,或者出现了新的行业有利可图时,其他闲置的资本和资源就会迅速进入这个领域,职业介绍所和网吧就是典型的例子。当我市迅猛发展的经济吸引了大量外来劳动力时,已有的少数正规职介机构与庞大的求职者队伍立刻出现失衡,作为管理部门无法在事先准确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于是在短时间内,就冒出了许多无照经营的非法职业介绍所,占据了部分市场。
三、无照(证)经营现象的危害性
1、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无照经营的大量存在,造成市场主体秩序的无序状态,进而影响市场行为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规范,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偷漏国家税收,逃避应交的各项费用。据有关部门估算,每年因无前置手续的无照经营户经营使国家至少损失了近百亿元的财政收入。
3、冲击了有照经营,妨碍了公平竞争。无照经营者缴纳各种税费很少,甚至从不交纳,因此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也低于同等条件的有照经营者,这不仅给有照经营者带来利益上的冲击,而且会导致大量有照经营变为无照经营,使市场监管工作更为被动。
4、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前置审批手续的无照经营户许多没有固定字号、发票,这样当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如假冒伪劣商品,商品、服务质量问题等,却难以讨回公道,作为执法部门也无能为力。
5、不利于市容建设和环境保护。无照经营者由于素质普遍偏低,因此缺少环境保护意识,商品乱扔乱放,使得小区道路脏乱不堪,不仅影响城市交通秩序也影响了市容和城市的环境卫生。
四、综合治理无照(证)经营的对策
无照经营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制定综合治理无照经营的对策,首先要对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我省是一个经济大省,治理无照(证)经营要以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来看,无照经营有其众所皆知的危害性一面,但不可否认,它也吸收了一部分劳动力,解决了一些人的就业问题。作为管理部门要做的是如何通过治理,去其害而存其利,促进经济发展,这是整治无照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的治理对策也应服务于这个目的,服从于我省经济发展的大局,而不是单纯的为治理而治理,不能在治理了无照经营的同时,扼杀了经济活力。注重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切实担当好市场监管的生力军。
针对无照经营久治不愈的原因,从根本上消除其产生的根源。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可采取以下对策,治理我省无照(证)经营。
1、要依法治理
鉴于无照经营行为具有的复杂性,我们要充分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各种手段,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及《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种法律、法规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更不能以费代罚,变相纵容无照经营。要坚决纠正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重收费轻管理,为罚款而“养案”的错误倾向,更要防止滥用职权,矫枉过正,必须把握好治理无照经营与促进包括非公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讲如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作为管理者应当努力创造和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无照经营只是其中一方面,要做到这一点,管理者必须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自己首先应当遵守法律,在一个规则和法律可以被权力任意违反和践踏的环境中,合法权益是没有任何保障的,经济发展也是没有前途的。
2、改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
只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顶住说情关、金钱关,在没收、罚款、取缔工作中依法办事,让政府和人民相信工商部门。同时,用亲商、爱商、扶商的行政服务观念,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如白银市工商局按照“百姓无小事,责任重如山”的首问理念,坚持“一窗口办事,一口清告知,一次性办结”的首问原则,设立办事厅,开展便民服务,树立“阳光型”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以此达到办事者的理解,拉近与经营者的距离,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只有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无照经营产生的思想根源。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是无照经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无照经营久治不愈和社会公众法制观念不强有重要关系。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十分重要。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使社会公众能自觉抵制无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如何实现这个目标,是我们管理者应当认真思考的课题。对自身素质低下的人,靠单纯的法律制裁并不能使其产生根本的改变,历史上的酷刑尚不能杜绝犯罪,对无照经营光凭严厉的处罚同样无法使其不再产生。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同时,也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法制宣传,提高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自身素质,树立守法为荣,违法可耻的思想,从根本上消除无照经营产生的思想根源。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与我们正在倡导的诚信经营和信用体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并且同国家整体的法制建设是不可分割的。但这项工作的关键却在本文探讨的命题之外,也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公众对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充分的信任,法制宣传才会真正有效。而在现阶段,作为直接负有查处无照经营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努力做到的,是严格依法办事,每一次公平、公正的执法,本身都是一次形象、深刻的法制宣传。这种潜移默化的效果要比纯粹的说教要好得多。当然,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直接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的同时还要做好对法律规定的谨慎解释,守法的前提是懂法,要让接受宣传者不但知道有这个法,还能知道这个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方面与自己的权利义务直接有关。比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要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属于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执法部门绝不能期待无知者违法而后实施处罚。
四、采取分类监管
采取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分片巡查责任制。基层工商所根据实际合理分工布局,以巡查组为基础实行片区巡查责任制,坚持做到“日巡、周评、月考核”,强化负责人在管理上的责任;要定期制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随时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监管职能到位。二是实施预先警示制。发现无照经营先下发预先警示通知,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前置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同时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实施行政处罚和取缔工作。三是区别对象分类处罚制。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和特困户耐心说服办理营业执照,确因经济困难的,减免办照费用为其补办营业执照;对下岗职工、农民进城经商规模较小、情节轻微的违规经营户,在处罚额度上适当从轻;对于非法行医、药品零售、保健服务、“五小”企业等依法从重处罚;对规模较大、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户,实行从重处罚。对农村乡镇要彻底消除各种违章建筑,消灭无照经营滋生的土壤和生存空间,才能从源头上堵住无照(证)经营。
无照(证).经营的治理对策不是一成不变的,无照(证)经营在变化,治理对策也要作相应变化。无照(证)经营也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它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会特别突出。我们的治理对策也要具有针对性,就是要始终做到消除其主要危害,而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的副作用,这是我们制定治理无照(证)经营对策时应始终坚持的准则。
一、广东省无照(证)经营现状
广东作为民工聚集的大省,很多地区有很大一部分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密集,人员流动性大,这部分人员多数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谋生手段,且无照经营居多,这种无照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给我省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法规明确了一种由工商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合力查处无照经营的有效机制,而且在措施上规定了可以查封经营场所、扣压生产工具等较为严厉的措施,特别是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规定了最高限额50万元的罚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无照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广东省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愈演愈烈,已成为影响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初步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省共有无证无照经营户100万多家,从具体分部看,70%处于违法建筑内;从经营范围看,80%从事小商品、小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从从业人员看,90%为非常住户籍人口。在局部地区和某些行业,无证无照行为处于失控状态。,并出现了许多新的动向、新的特点、新的领域。下面该从城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三个方面进行现状说明。
(一)城区现状
其一,无照经营的小商贩仍然十分严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仅仅规定了查处与引导、教育相结合的措施,督促其合法经营。无照小商贩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数无照小商贩挤街占道,阻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在经营中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制假售假、强买强卖,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些无照小商贩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给查处取缔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其二,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为无照经营提供方便甚至纵容无照经营。有的商场和个别部门为了逃避管理而在商场、市场内搞假职工集资经营或者社区服务等现象尤为严重。如,某大型商场改制前出租柜台几乎都有营业执照,但在最近两年进行企业改制,对商场进行重新装修改造,并引进了超市。但商场重新开业以来进驻经营户没有办照,以搞职工集资经营名义逃脱工商部门的监管,甚至公开与工商部门叫板。这种现象归根到底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减少经营主体,偷税逃费,达到赚取国家税费的目的。
其三,文化娱乐场所是无照经营的新居点。目前,开办酒吧、网吧、洗头按摩美发美容场所、歌厅舞厅夜总会、影碟图书等,投资少见效快,但都需要先到公安、文化、卫生防疫等多个部门办理前置审批。前置条件制约办证难度较大,经营利润又非常可观,在矛盾面前经营者甘冒风险从事无照经营。等到被查时就托人说情,有的甚至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对抗工商部门的查处取缔工作。
(二)农村现状
其一,季节性无照经营。主要在农村乡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利用春节、春播、秋收、临冬等时节,从事食品、农资、生活和文化用品的贩运商谋取“暴利”。这种无照经营多数以“送货下乡”、“商品展销”等名义进行,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地点不固定、时间短、商品价格低廉但质量较差,农民群众上当受骗后无法得到赔偿。
其二、农村城镇化管理措施滞后为无照经营提供了可趁之机。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未得到统一规划自建房屋进行出租,部分处于沿街的学校纷纷破墙开店出租,加之管理不到位而出现的大量违章建筑成为农村乡镇主干道无照经营的主要特点。
其三、庭院商店在偏僻农村比较普遍。一些农民进些货摆在自家房屋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其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邻居和附近学校学生。这些无照经营小商店商品质量极差,食品与农药、药品混在一起,加上大部分商品由于存放时间较长已过期,所以极易引发中毒事件。由于边远农村人少地广、交通不便,本村邻舍一般都是亲戚,所以工商部门监管难度相当大,很难查处到这样的无照经营户。
(三)城乡结合部现状
在城乡结合部无照经营现象除具有上述城区和农村的特点外,还具有其特殊的地理特点。
其一,生产资料经营的重点区域。一般如农业生产资料、汽车及零配件、钢材、成品油、木材等市场都在这一区域,这种行业要求质量标准高。对于质量不同的,价格落差比较大,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市场近处农村家户租赁地盘从事这些行业无照经营活动,从而谋取暴利。
其二、非法的文化娱乐场所向城乡结合部渗透。在城区由于开展打击赌博、电子游戏、录像放映等“扫黄”“打非”行动频繁,这些非法活动逐渐渗透城乡结合部,以逃避打击。
其三、外来人口和违章搭建建筑物较多。外来人口主要以小餐饮、抵挡日用品、贩运蔬菜瓜果为主,由于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等前置要件,所以成为无照经营。一般在城乡结合部属于拆除范围的建筑物比较多,所以很容易形成无照经营户。
其四、超范围经营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普遍存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种无照经营行为”,其中之一就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当前,在城市和农村超范围经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挂羊头卖狗肉”,其目的就是减去办证、减少费用。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烟花爆竹、农资、广播电视地面接收器、成品油、医疗药品、文化娱乐等行业。
二、无照(证)经营产生的原因
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其特征:一是从危害上讲,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损害公平竞争环境、侵害合法经营和消费者权益,逃避税费和管理,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助长假冒伪劣和歪风邪气。二是从地域分布上讲,城区无照经营行为较少,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较多;一般流动性商贩较多,有固定经营地址的较少。三是从经营范围上讲,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户较多。四是从经营时限上讲,新增户无照经营较多,长期经营户无照经营现象较少。五是经营规模上讲,小规模经营户无照率较高。
(一)无照(证)经营产生的主观原因
无照经营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主观因素:一是经营者有通过经营牟利的目的,二是经营者不懂法或者明知故犯,前者是动机,后者是无照经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因为如果经营者都能做到懂法和守法,就不会有无照经营。这其中少数经营者是由于不懂法,比如原先有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将其经营场所、设施等转让给他人,而受让人不知道要重新办照仍持原执照经营;再比如无经营资格的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经营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车间,不知道要另外办理营业执照,等等。但从执法部门以往查处的无照经营案件来看,多数无照经营者是出于主观恶意,其或者是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费,象常见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贩;或者是由于无法通过有关审批而干脆不办执照,比如卫生条件不具备的饮食店;或者是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法律严格禁止而只好暗中经营,比如无照生产假劣产品的地下工厂。
(二)无照(证)经营产生的客观原因
无照经营久治不愈,客观原因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无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能被他人接受,使其得以生存。无照经营者必须依赖于他人购买他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生存,而在我们的生产和生活中,还做不到自觉抵制无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其主要原因跟盗版的光盘和书籍是一样的道理,价格低廉,并且购买者感觉不到对自身利益有直接危害,比如无照经营的早餐店,点心摊,没有谁会因为它是无照经营而拒绝。这也可以说是社会公众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无照经营者。二是由于有关部门服务和管理不够到位。繁琐的手续,低下的效率,可观的费用,在今天这个时间就是金钱的竞争社会,使一些经营者甘愿冒被处罚的风险,边经营边办证照,或先经营后办证照,前提是违法成本低于无照经营预期可获利润。由于地方保护或各种关系或执法者主观认识等原因,对无照经营的处罚绝大部分都没能做到从经济上使其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种习惯做法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照经营。三是由于不断有新的无照经营出现,而相应的管理滞后。无照经营不断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利益的刺激。特别是当经济发展,使得市场中某个行业领域现有的合法经营者满足不了市场需求时,或者出现了新的行业有利可图时,其他闲置的资本和资源就会迅速进入这个领域,职业介绍所和网吧就是典型的例子。当我市迅猛发展的经济吸引了大量外来劳动力时,已有的少数正规职介机构与庞大的求职者队伍立刻出现失衡,作为管理部门无法在事先准确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于是在短时间内,就冒出了许多无照经营的非法职业介绍所,占据了部分市场。
三、无照(证)经营现象的危害性
1、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无照经营的大量存在,造成市场主体秩序的无序状态,进而影响市场行为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规范,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偷漏国家税收,逃避应交的各项费用。据有关部门估算,每年因无前置手续的无照经营户经营使国家至少损失了近百亿元的财政收入。
3、冲击了有照经营,妨碍了公平竞争。无照经营者缴纳各种税费很少,甚至从不交纳,因此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也低于同等条件的有照经营者,这不仅给有照经营者带来利益上的冲击,而且会导致大量有照经营变为无照经营,使市场监管工作更为被动。
4、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无前置审批手续的无照经营户许多没有固定字号、发票,这样当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如假冒伪劣商品,商品、服务质量问题等,却难以讨回公道,作为执法部门也无能为力。
5、不利于市容建设和环境保护。无照经营者由于素质普遍偏低,因此缺少环境保护意识,商品乱扔乱放,使得小区道路脏乱不堪,不仅影响城市交通秩序也影响了市容和城市的环境卫生。
四、综合治理无照(证)经营的对策
无照经营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制定综合治理无照经营的对策,首先要对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我省是一个经济大省,治理无照(证)经营要以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来看,无照经营有其众所皆知的危害性一面,但不可否认,它也吸收了一部分劳动力,解决了一些人的就业问题。作为管理部门要做的是如何通过治理,去其害而存其利,促进经济发展,这是整治无照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的治理对策也应服务于这个目的,服从于我省经济发展的大局,而不是单纯的为治理而治理,不能在治理了无照经营的同时,扼杀了经济活力。注重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建立,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切实担当好市场监管的生力军。
针对无照经营久治不愈的原因,从根本上消除其产生的根源。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可采取以下对策,治理我省无照(证)经营。
1、要依法治理
鉴于无照经营行为具有的复杂性,我们要充分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各种手段,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及《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各种法律、法规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更不能以费代罚,变相纵容无照经营。要坚决纠正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重收费轻管理,为罚款而“养案”的错误倾向,更要防止滥用职权,矫枉过正,必须把握好治理无照经营与促进包括非公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讲如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作为管理者应当努力创造和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取缔无照经营只是其中一方面,要做到这一点,管理者必须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自己首先应当遵守法律,在一个规则和法律可以被权力任意违反和践踏的环境中,合法权益是没有任何保障的,经济发展也是没有前途的。
2、改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
只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顶住说情关、金钱关,在没收、罚款、取缔工作中依法办事,让政府和人民相信工商部门。同时,用亲商、爱商、扶商的行政服务观念,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如白银市工商局按照“百姓无小事,责任重如山”的首问理念,坚持“一窗口办事,一口清告知,一次性办结”的首问原则,设立办事厅,开展便民服务,树立“阳光型”工商行政管理新形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以此达到办事者的理解,拉近与经营者的距离,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只有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无照经营产生的思想根源。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是无照经营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无照经营久治不愈和社会公众法制观念不强有重要关系。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十分重要。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使社会公众能自觉抵制无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如何实现这个目标,是我们管理者应当认真思考的课题。对自身素质低下的人,靠单纯的法律制裁并不能使其产生根本的改变,历史上的酷刑尚不能杜绝犯罪,对无照经营光凭严厉的处罚同样无法使其不再产生。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同时,也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法制宣传,提高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自身素质,树立守法为荣,违法可耻的思想,从根本上消除无照经营产生的思想根源。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与我们正在倡导的诚信经营和信用体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并且同国家整体的法制建设是不可分割的。但这项工作的关键却在本文探讨的命题之外,也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公众对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建立充分的信任,法制宣传才会真正有效。而在现阶段,作为直接负有查处无照经营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努力做到的,是严格依法办事,每一次公平、公正的执法,本身都是一次形象、深刻的法制宣传。这种潜移默化的效果要比纯粹的说教要好得多。当然,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直接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的同时还要做好对法律规定的谨慎解释,守法的前提是懂法,要让接受宣传者不但知道有这个法,还能知道这个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哪些方面与自己的权利义务直接有关。比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要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属于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执法部门绝不能期待无知者违法而后实施处罚。
四、采取分类监管
采取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分片巡查责任制。基层工商所根据实际合理分工布局,以巡查组为基础实行片区巡查责任制,坚持做到“日巡、周评、月考核”,强化负责人在管理上的责任;要定期制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随时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监管职能到位。二是实施预先警示制。发现无照经营先下发预先警示通知,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前置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同时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实施行政处罚和取缔工作。三是区别对象分类处罚制。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和特困户耐心说服办理营业执照,确因经济困难的,减免办照费用为其补办营业执照;对下岗职工、农民进城经商规模较小、情节轻微的违规经营户,在处罚额度上适当从轻;对于非法行医、药品零售、保健服务、“五小”企业等依法从重处罚;对规模较大、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户,实行从重处罚。对农村乡镇要彻底消除各种违章建筑,消灭无照经营滋生的土壤和生存空间,才能从源头上堵住无照(证)经营。
无照(证).经营的治理对策不是一成不变的,无照(证)经营在变化,治理对策也要作相应变化。无照(证)经营也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它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会特别突出。我们的治理对策也要具有针对性,就是要始终做到消除其主要危害,而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的副作用,这是我们制定治理无照(证)经营对策时应始终坚持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