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97年至今已过了近十年的时间,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已为公众所熟知,而政府作为社会生活的尚导者和实践者理应熟之于心。
而“影响招商是罪人”这种与社会大环境格格不入的标语及公职人员的潜意识中“一切向领导看齐”的人治理念却仍是大行其道,不能不让我叹息!
什么在左右法治理念的确立?是法治宣传不到位?是封建理想的残余?是权大于法?是社会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
翻阅法理学,以期望从中找到答案。从法的作用一章中法的规范作用来看: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和不确定的指引(选择的指引-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一定选择范围)。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治理念难以确立似乎是指引和评价作用在起作用。“趋利避害”乃人之本性,法治的根本就是制约公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保障私权利及设立救济途径。当有法不依成为习惯时,当惟“领导意志”是从时。特别是当人们已经将这些不正常视其为正常时,指引和预测的作用就会不断的渗透从而取代法律、也必将危及江山社稷。
所以,政府应当结合“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及社会监督,及时提高认识,自觉主动的接受监督。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法治素养,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决策的程序性控制,用程序来约束决策权!通过不断削弱非法治因素来达法治社会之目的!
法治理念只有政府先行,才能真正的成为时代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