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和湖南省政府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具体做法及评价
一、重庆市政府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具体做法及评价
重庆在行政审批改革上对审批程序给予高度重视。在2002年3月的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中,有特别的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十三条 附带收费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取消的,收费一并取消;没有收费依据或属于不合理收费的,收费一律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确需收取工本费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按合理成本征收,一般不得超过10元,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监察、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向社会通报审批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部上缴财政。
重庆还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办事限时制度”、“一站式”办公制度,宣布一批中介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水电气、市政、消防、城建等不许实行行业垄断,强买强卖,开展市民公开评议政府施政行为活动等。
二、湖南省政府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的具体做法及评价
湖南省从2000年10月开始至今,先后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轮改革,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69个部门(单位)承担的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共减少各类审批事项923项,减幅为41.46%。第二轮改革,再次对各个部门(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精简规范,减少各类审批事项603项,减幅为46.28%。两轮改革共减少各类审批事项1526项,减幅为60%。两次改革后比过去平均缩短7至8天,审批工作提速达到了30%以上。同时,审核和指导湖南省直各单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推进了行政审批的制度化建设。
湖南在行政许可程序改革方面的具体做法主要有:第一、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省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均予下放,取消省级审批;凡是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市州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省政府委托各市州代管。 第二、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部门主审制。对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同或相近的事项,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审批的尽可能合并;对关联度大的事项,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并由其主审、其它部门参与审核的办法;对与本部门职能不相符合的审批事项,如仍需保留,要调整到职能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第三、改进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程序。第四、推行"窗口式审批"。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特别是一些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部门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办制度。审批业务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处室的,规范内部业务流程,规定审查时限。各市州特别是县(市)要普遍推行"窗口式审批"和建立集中办公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制度。
同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监督机制。具体做法是:第一、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要严格规定审批时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时限的,我省只能缩短,不应延长。第二、审批部门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每一审批事项都要求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充分发挥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