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的目标模式
西方国家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各国在选择行政许可程序目标模式时都会表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在涉及到具体的许可程序设计和选择时表现得尤其明显。各国行政许可程序的目标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效率型”,即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以效率为主,公正为辅,以提高行政效率为首要目标,其行政许可程序讲究以较少的人力、财力来进行管理,根据经济、快速、简便、高效的程序规则从事行政管理。二是“公正型”,即主张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侧重于强调公平、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程序上的权利,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三是“并重型”,即兼顾公正与效率,强调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辩证地看待效率与公正的问题,公正与效率只能平衡与兼顾,不能偏废,不存在谁优先谁的问题。
我国在设计、制定行政许可程序时,同样面临着具体目标模式选择的问题。一部分学者主张“效率型”,理由是基于目前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的行政许可管理中不公正与低效率问题都十分严重,但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还是行政效率低下,而非行政许可程序的不公正。此外我国目前处在社会转型期,客观上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率的政府,不解决政府的低效率问题,片面地强调程序上的公正性,反而会降低政府的行政能力,会影响政府的行政效率。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公正型”,理由是我国行政许可程序的不公正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行政效率,容易产生腐败,容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效率型”是近期的目标模式,“公正型”是长远的目标模式。在具体行政许可程序设计上要力图有所侧重、有所取舍,当前要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要力求简单、快速、赋予行政主体尽可能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从保护公民权利角度出发,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尽量详细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公开程序,并尽量使其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