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尚无精神卫生立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0日对《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条例(草案)》通过设定具体行为规范以保障精神病患的隐私权、知情权以及康复后应有的入学、应试和就业权利,要求政府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见8月11日新京报)。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处长张国强此前表示,精神卫生问题曾经被当作简单的医患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此问题需要从社会管理方面看,精神卫生立法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到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中,强调的不仅仅是对疾病的救治,还包括对疾病的预防和防范工作。张国强这句话算是把为精神卫生立法的善意完全表达出来了,这也体现出一位司法工作者良苦用心和对工作的热爱,否则很难讲得这么深刻这么具体这么到位。当然, 为精神卫生立法不是那么容易的,尤其在保护隐私权和知情权方面。
比如说,如何界定何种具体行为为侵犯隐私权和知情权,这是很难说的,一个精神病患者周围密布着各种各种的相关讯息,而这些相关讯息是无处不透风的,往往在无意间就被泄露出去,而这种泄露又很难说清到底有没有“侵权”,因为其间不确定因素实在太多。等等这些所谓的“侵权”行为,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显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再说,既使有“侵权”嫌疑,如何定性和量刑也是个问题,因其构成的“侵权”行为本身并不一定够得上诉之法律,所以,只能说为精神卫生立法有助于释放司法善意。
其实,既使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也一样。因为,与其为精神卫生立法,不如加强道德方面建设与管理更为实际。当然,对于《条例(草案)》中提到的,不得随意强制病患入院和虐待遗弃病患将担责等方面,笔者认为,只要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则可,而不必另立一部新的法律,因为现在我国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执行,再说,另立新法实际意义其实也不大。当然,提出为精神卫生立法所释放出来的司法善意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肯定的,至少还十分有助于尽快补充和完善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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